法治的核心思想就是契约精神和诚信精神,任何人都有遵守法律或者契约的义务,任何人违背了法律或者契约都应该受到制裁,任何人都不能只选择有利于的条款去坚持和执行,而对于那些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就选择反对或者放弃,这些都违背了契约精神和诚信精神。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宪法制定出来之后,任何一位执政者都必须概括性承受,包括有利于自己和不利于自己的条款,都必须予以认同和执行,而不能采取选择性的执行方式,专门选择对己有利的条款执行。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首先是依照宪法治理一个国家的官吏,约束他们手中的公权力。对于公权力,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的,都不得行使,相反,对于国民而言,宪法和法律没有禁止的,都不得惩罚之,都是公民个人的自由所在,宪法和法律也是一个国民的自由的边界,任何国民只要没有实施宪法或者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不得受到处罚。因此,在政治实践中,任何一个执政者都不能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贯彻执行,而对于不利的条款则选择放弃或者反对,甚至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限制对自己不利条款的施行,任意地限制国民的权利和自由。
既然宪法是国家与人民之间达成的契约和协议,当国家和人民之间发生争议或者法律与宪法以及法律与法律、法律与其他法规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就需要一个独立的机构来进行裁决,这个机构就是违宪审查机构。因此,依法治国以及依宪治国,就需要设立一个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建立一套完善的违宪审查程序和机制,否则,谈法治或者依宪治国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宪法也一定不会有权威的。因此,设立违宪审查机构是未来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必经之路,请中央尽快下定决心推行违宪审查制度,以表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诚意。
在国与国签署的条约,包括联合声明也是如此,双方都必须概括性地承受,而不能采取选择性的承受,只认同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而不认同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更不能说这些契约仅具有历史意义,没有现实意义和约束力!网友都评论说了:结婚证也是一个历史文件,不具有现实意义。还有网友说,看看人家美国也很任性,我们为什么就不能任性呢?更有人说,国家有钱了,国家强大了,就可以更任性。这些逻辑本身就是不讲逻辑,也不讲道理,不能说人家任性,我们就可以跟着任性,更不能说有钱就可以任性。大国要有风范,大国要引领世界潮流,大国更要讲道理,以德服人,才能让四海之邦内心佩服。更为主要的是,如果人家对于与我国签订的一些联合公报也采取这个逻辑和态度,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和回答呢?请诸公三思啊!
2017年7月3日有感于某发言人的发言而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