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实施背景下的法律实务
来源: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作者: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发布时间:2017-06-29
摘要:民法总则 民法典编纂的背景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关于举办《民法总则》实施背景下的法律实务专题讲座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民众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同时也是法官、仲裁员、律师裁判与办理民商事案件
民法总则 民法典编纂的背景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关于举办《民法总则》实施背景下的法律实务专题讲座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民众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同时也是法官、仲裁员、律师裁判与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民法典总则编是为了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而制定的法规,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仅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法治的基础。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典的编纂,意味着民事权利的保护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依法治国,防范公权力随意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帮助各有关专业人士了解民法典编纂的背景,解读《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基础上的继承、改革和创新,掌握《民法总则》的内容、框架、结构,解读《民法总则》相关重要问题,在工作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经研究,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特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专家和青年法学家谢鸿飞教授主讲“《民法总则》实施背景下的法律实务”。讲座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主办单位: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神州法培大讲坛承办单位:北京华睿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北京神州法培教育咨询中心二、参加对象各级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领导、法官;各级检察院分管民事工作的检察长、检察员;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相关部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类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务专员;各仲裁委;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民商法律教学及研究的专业人士等。三、时间、地点第一期 2017年7月29日-30日 大连市(7月28日报到)第二期 2017年8月19日-20日 西宁市(8月18日报到)四、参加办法参加代表须交会议费3000元/人(含资料、专家报告、场租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联系方式: 负责人:陈 林 18073174306 电话:010-52385492 传真:010-52385493指定报名邮箱:[email protected]微信:239764589 7月29日/8月19日(星期六)9:00-12:0014:00-17:00(一)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1、四次民法典的起草 2、编纂民法典的工作步骤 3、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二)第一章“基本规则”1、关于本章章名 2、关于民事主体和调整范围 3、关于民事基本原则4、绿色原则 5、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的规定 6、关于法源7、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8、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问题(三)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胎儿利益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的规定;申请认定无行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主体2、监护:本章的体例安排;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关于遗嘱监护;关于协议监护;关于监护争议的解决;关于兜底监护;关于意定监护;监护的撤销及恢复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婚姻关系的自行恢复与例外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关于总则是否保留“两户”的规定;“两户”是否规定在非法人组织一章;是否保留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两户的债务承担(四)法人1、概述:法人分类及特别法人2、一般规定:关于善意相对人和善意第三人;关于法人的住所;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责任3、营利法人:出资人利益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关联关系控制4、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内涵及范围;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分配(五)非法人组织1、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2、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六)代理1、本章为何没有规定指定代理、家事代理 2、关于表见代理3、无权代理中,相对人是否享有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选择权?主讲专家:法学博士,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专家,全程参与民法总则制定7月30日/8月20日(星期日)9:00-12:0014:00-17:00(七)民事权利1、关于章名与体例 2、是否专章规定权利客体 3、关于人格权4、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5、关于债权 6、关于知识产权7、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8、关于民事权利的取得(八)民事法律行为1、一般规定: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关于是否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关于通谋虚伪表示;是否一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关于重大误解;违法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关于显失公平;无效、被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后果(九)民事责任1、关于章名 2、关于义务与责任的关系 3、关于连带责任4、关于民事责任的方式 5、关于紧急救助 6、英烈名誉、荣誉的保护(十)诉讼时效1、关于诉讼时效期间 2、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3、关于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4、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定性主讲专家:谢鸿飞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教授;十大青年法学家 因不可预见因素,主办单位保留个别专家与议题调整的权利,请以报到通知为准;附件2:《民法总则》实施背景下的法律实务专题讲座报名表因名额有限,此表请尽快传真至陈 林:010-52385493指定报名邮箱:[email protected];微信(QQ)咨询报名:239764589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参加代表名单姓 名职 务性别(移动)电话传真参加期次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第( )期 第( )期住宿预订□合住 □包房 □不住拟住日期:2017 月 日— 月 日您重点关注的内容或您的培训需要: 为了更好地为全国法律工作者服务,中心将实行会员制服务方式 一、VIP会员:会费 12万元/年,VIP会员免费参加由我中心及我中心与其他相关权威机构联合举办的培训活动,次数不限,每期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10人次。二、贵宾会员:会费32000元/年,会员单位可免费25人次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5人次;三、普通A级会员:会费16000元/年,会员单位可免费11人次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3人次;四、普通B级会员:会费8000元/年,会员单位可免费5人次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2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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