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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律价值的主观性,回应葛四友教授_朱祖飞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边缘漫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4
摘要:文:朱祖飞 葛四友教授十分严谨及细致,一篇《对“‘价值客观论’反思”的澄清性反思》之文,将笔者文章批得体无完肤。笔者在欣赏之余,也反思自己文章的问题所在。文章之所以会引发葛四友教授如此的解读,原因可能在于,在笔者看来理所当然的内涵,由于没

                                    文:朱祖飞

四友教授十分严谨及细致,一篇《对“‘价值客观论’反思”的澄清性反思》之文,将笔者文章批得体无完肤。笔者在欣赏之余,也反思自己文章的问题所在。文章之所以会引发葛四友教授如此的解读,原因可能在于,在笔者看来理所当然的内涵,由于没有详细的阐述,引起了误会。所以笔者觉得有必要将自己的想法作进一步的解释。

一、康德认识论决定了法律价值主观说

葛四友教授认为,“即使理学确实坚持价值客观主义,但充其量只是其中的一种,而且朱律师也根本没有表明理学就是最好的价值客观主义。而理性主义则更是多种多样,如何与价值客观主义关联起来本身就是需要交待的。因此,即使朱律师对理学的批判是对的,从论证上讲,也无法驳倒价值客观主义。因为除非批判的是最好版本的价值客观主义学说,否则从论证上来讲就只是击倒‘稻草人’。”

笔者认为,法律价值客观主义将法律价值视为客观存在,正如葛教授所言,“不取决于个人看法,也不取决于社会的看法。相反,个人的看法与社会的看法依赖于我们对这种价值的认识。”笔者认为只要将这种观点连根拔起就够了,至于拿哪个版本的法律价值客观主义作为靶子,无关紧要。

笔者秉持法律价值主观主义,理论依据就是影响极大的康德认识论。在《心外无理,理乃心造——法律价值客观说的反思》(以下简称《心外无理》)一文中,笔者一开篇就以康德的认识论作为文章的重要立论依据。同时在第二节最后强调,“康德认为,人的认识结构决定了人的认识局限性,人只能认识现象,不能认识物自体。人的肉体、生理属于现象,可以认识;人的自由、灵魂、属于物自体,不可认识,属于悬设。而道德和法律属于自由良心的领域,同样不可认识,诚如贺卫方先生所言:我觉得我还是很困惑:到底什么是良心?康德的二元哲学体系,很好地解释了法律主观性以及制定法布满缝隙(漏洞)的原因。”

所谓“可以认识”,是指包括科学继续发展,可以探知的难题,如癌症若干年后可能治愈。“不可认识”是指不管科学如何发展,都是无法认识的。为此,笔者同事文香哲先生质疑:“关于灵魂,从古到今研究它的大有人在。现在也有人试图用科学方法去证明灵魂可能存在,比如说人濒临死亡时的体重和人死亡后的体重,在一瞬间发生变化,死后体重轻了几十克,一种观点认为是类似灵魂的物质逃逸了。这个说法是否正确姑且不论,但是说明自由、灵魂不可认识的观点,是值得怀疑的。我们现在不能认识的东西,不等于今后不能认识,也许今后就能验证灵魂的存在。”其实,文先生所说的灵魂,只是名义上的灵魂,是形而下的现象,不是终极意义上的灵魂。所以,现在有人以量子物理学现象来解释宗教问题,也是存在同样的误区。

   为此,必须接着解释一下“自我”的不可认识性。现在随着脑科学的发展,一些科学家试图揭示形而上学的问题,如人类自由意志等。笔者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的认识形式就是人类认识局限性的宿命,脑科学家对人类大脑的研究,本身就是受制于自己认识形式的限制。由于认识形式不是经验性的杂多,不是物质性器官,若脑科学家要对人类认识形式进行研究,无法如同面对人体器官一样进行直观的科学研究,就必然需要进一步对脑科学家自己的认识形式进行研究,这样就会导致认识形式的无限后退。犹如“我思之我”一样,康德说“我意识到我的自身,这是一个意思,这一思想已经包含有双重自我,即作为主体的自我和作为客体的自我,我思之我,对于我自己而言又是一个(直观的)对象,……,但是这并不因此意味着一个双重化的人格性,而是仅只有【进行】思维和直观的我才是人格,而被我直观到的客体的自我,与其它外在于我的诸对象一样,只有事(物)。”“只有【进行】思维和直观的我才是人格”,如何认识这个“思维和直观的我”呢?也必然导致“我”再次直观这个“思维和直观的我”,“我”就会无限后退。李泽厚也认为,“如果把我思(先验统觉)脱离开这些被思维的东西,脱离开具体实际的经验的思维,即是说,自我意识脱离开对象意识,那它本身究竟是什么,就根本不可能知道了”。

可以说,先天综合判断等先天形式,是“我”成为“我”的根源所在。既然“我”不可认识,“我”的自在自为当然也就不可认识,自由也就不可认识。一切以脑科学发展为依据,试图全面揭示自由之谜都是徒劳的。

对于自由意志到底是否可以认识,也是哲学史上的一桩公案,如果自由意志可以认识,那么无论自然、社会还是人类自己就统统服从自然规律,一切事物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说明。因此,人与自然万物没有什么区别,一样服从于共同的自然规律,他不过是一架更精密更复杂的机器而已,例如18世纪法国哲学家拉美特利的一本小书就叫做《人是机器》。结果,当哲学家们把科学理性贯彻于人类知识的所有领域的时候,不仅自由而且人本身的价值和尊严都成了问题。站在唯理论的角度看,自由失落了。

   康德为了解决休谟的难题,在认识论上提出了“哥白尼式革命”的理论,终于一揽子解决了认识论上难题。在这种观点之下,物自体是无法认识,而自由意志属于物自体,自由意志也是不可认识的。既然自由意志是不可认识的,那么自由也就没有失落了,属于主体的自主行为。于是自由又在哲学理论上得到完满的解决。

正是由于“物自体”的不可认识,自由意志就有了无限想象的空间,存在、物、上帝、佛、道、良知、理、经济、金钱等等就成了物自体的填空选项,主观信仰什么就填上什么。在康德认识论看来,一切的超验信仰都是假设的,所以康德假设了自由、灵魂及上帝。葛教授一再强调,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客观价值,可以认识。在笔者看来,所谓的认识本体,无非就是信仰的代名词,无非就是个人的主观坚持而已;否则,难免走向独断。物自体,不可认识。犹如一代分析哲学大家维特根斯坦所言:“的确存在着不可言说的东西,它们显示自身,它们就是神秘的事项”;“对于不可言说的东西,人们必须以沉默对之”;“显然,伦理学是不可言说的。伦理学是先验的。(伦理学和美学是一个东西)”。维特根斯坦给分析哲学划定了界限,如康德给知识划定了界限一样,具有极大的意义和价值,这样才能给信仰留下地盘。

责任编辑:边缘漫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