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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律价值的主观性,回应葛四友教授_朱祖飞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边缘漫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4
摘要:由于法律适用过程中充满反思性判断,且每个人的良心也不尽相同,所以不同裁判者对同一案件往往就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 子曰:“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意思就是,义理之愉悦我心,如同牛、羊、猪肉之合

由于法律适用过程中充满反思性判断,且每个人的良心也不尽相同,所以不同裁判者对同一案件往往就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子曰:“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意思就是,义理之愉悦我心,如同牛、羊、猪肉之合我口味一样。亚里士多德也道:“人是理性的动物”。这说明了“说理”是人类的先天形式。若要达至多数人共识,应当充分利用说理”这一工具,说出各自“自看”原因,以试图改变他人的观点。若经过充分沟通无法达成一致,只能诉诸投票,少数服从多数。

四、具体问题讨论

葛教授在文章第三节中,将笔者文章贴上概念的含混、推理的跳跃、搞反的立场的三项标签。笔者认为,具体问题的讨论,如同法庭辩论一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十分正常,这不是文章本身的问题,而是理解的问题;否则,笔者也可以将这三项标签还给葛教授。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价值的本体论与认识论

   葛教授认为:朱律师把价值的本体论问题与认识论问题混为一谈。价值的本体论问题,也就是价值存在与否的问题,是有没有的问题;而价值的认识论问题,则是在有价值存在的前提下,我们如何认识到并且辨识出这种价值的问题。

笔者认为,葛教授的论断缺乏依据。笔者并没有将本体论问题与认识论问题混为一谈,而是如何谈的的问题。正如前面所述,笔者从认识论入手,发现价值在本体之中,不可认识。而葛教授认为,价值既然存在,就可以认识和辨识。所以,二者分歧关键在于,是价值可知和不可知之争。

或许葛教授会反驳,为什么人们会对一男一女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作肯定性评价,这不是说明价值可以认识吗。当然,人们可以作出这样的评价,这样评价不是来自一男一女结婚行为之中,而是来自评价者的主观自由意志。人们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评价而不是那样的评价,这根本无法认识,最多只能说,我们如此信仰而已。在一些国家,对同性婚姻已经作出肯定的评价,以后的婚姻制度到底如何走向,又有谁能够从结婚行为得出客观价值,作出准确判断呢?除了做梦之外,根本没有办法。

葛教授坚持认为,他可以认识到法律的客观价值。请问:这个法律客观价值是在葛教授的主观之中,还是主观之外?如果在主观之中,是如何知道是客观的?如果在主观之外,葛教授又是如何认识到的?这有待于葛教授的进一步论述分析。

2、幸福与主观价值说

葛教授认为,现实社会中有很多人过得不幸福,如果幸福价值是由我们个人的主观看法决定的,并且这种看法不为任何外在的东西所决定,也就是只要个人认为自己是幸福的,那么他(她)就是幸福的;因此,所有过得不幸的人要么是傻子,要么他不想要幸福。

笔者认为,幸福不是法律的价值,将幸福价值归入对法律价值主观主义的分析,是概念的偷换。而道德及法律价值的核心在于“应当”。当然,这种“应当”也不是随心所欲就能做到的,而是一种理念,一种指引;否则,天下就不需要法律了。

虽然“跨界有风险”,笔者也不赞同葛教授的上述分析。人如果没有自由意志,像一般动物本能的生活,就不存在不幸福的问题。正是由于人有主观的自由意志,往往就会产生远大的理想和过度的奢望,并且得陇望蜀,但因人的有限性,很难实现自己的目标,就会离真正的满足越来越远。如,一个人想要长生不老,但是,随着身体衰退,离目标越来越远,若无法走出自己的主观心愿,就会感觉不幸福。所以,是主观造成不幸福。当然,一旦欲望减少,幸福感就增加。

3、客观价值说的极权倾向

葛教授认为:“价值客观主义成立,并不能推出我们马上就能搞清楚一切有关价值的一切真理,更谈不上所谓的绝对的、唯一的真理。

首先,葛教授出现了逻辑上的自我摧毁,如果没有搞清楚,怎么知道它是客观的?难道靠猜想。其次,如果价值是依赖于我们对其的认识,那么总有认识的一天。假设葛教授不能马上搞清楚这种或者那种价值,不意味着别人不能马上认识,即使不能马上认识,也不代表明天或后天就不能搞清楚。当然,法律价值客观主义,也意味着指向绝对的、唯一的真理。这种绝对的、唯一的真理,也就是意味着自由自主的灾难,极权主义就是客观主义的产物。一旦价值决定于外在客观本身,所谓价值多元、审判独立,甚至包括民众参与立法,都随时面临着被取缔的危险。

4、关于“心外无理”

心学的“心即理”,不是指认识层面而言,而是强调不向心外客观事物上求理。笔者文章中强调直觉主义,不是指看到了外面的理,而是面对具体事物,自由正义感作出的评价。

当然葛教授也知道笔者会作出这样的解释,于是预设了追问:“由此一来,直接的后果就是,我们如何保证不同人的造的是一样的。当不同的人造的不同时,我们如何办。比如,希特勒发自内心的认为,要消灭所有犹太人,从纯形式的意义上讲,这就是他的良知。不仅如此,如果坚持这种形式的良知,也就是朱律师所坚持的,那么他后面的很多话就无法这样说了”。

责任编辑:边缘漫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