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被自然规律规定的行为,法律不做评价,如呼吸空气、睡觉、排泄等。人类只有在主观自由意志支配下所做出可选择的社会交往行为,法律才可能予以评价,如闯红灯、殴打行为、违背承诺等。所以,主观自由意志是法律的核心所在。法律条文本身也是人类主观自由意志规定的产物,可以这样规定,也可以那样规定。 为什么康德的认识论决定道德及法律价值是主观的?其实,原因很简单,人的本体在于自由,自由不可认识。自由之所以是自由,是因为它可以摆脱物质规律限制甚至感性等一切诱惑而独立自主,具有无限可能性的选择。自由法则,就是道德(包括法律)学说。“自由理论”分别开出内在自由与外在自由之路,内在自由走向道德,外在自由走向法律。 从康德的认识论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法律及道德价值是由不可认识的自由意志所发出的命令,纯属主观。 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康德的认识论可以在细节上进一步完善,但是总体设想,至今傲然挺立。本人信服康德的认识论,这一经典理论设想没有被推翻之前,即便是最新的法律价值客观说的理论,也无关宏旨,无非是短暂的时髦而已。 葛教授认为,“在道德哲学中,价值的主客观问题本身是一阶问题,而康德对于价值主客观问题的研究则不是”。笔者认为,讨论道德问题,必须先解决认识论问题,必须从某个认识论框架出发。笔者不是学问者,而是思考者,讨论问题不是资料堆积,目的在于解决问题,直抵问题的本身,而康德认识论彻底地解决了这一问题,除非出现了令人信服的理论,推翻了康德认识论,才可能引起笔者的兴趣。所以一阶、N阶不是问题所在。 康德之后的认识论,胡塞尔现象学也是极有说服力。胡塞尔现象学关心的是现象如何向意识呈现。胡塞尔通过对康德先验哲学的发展,推论出现象中一切事物都是意识构造的,先验纯粹意识具有彻底的自明性,是“一切原则之原则”。可以简单地说,主观才是世界的本质,一切观点及科学定理无非就是个人的观点和个人主观的假设。胡塞尔现象学与阳明心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阳明心学还有内在神秘信仰的一面。在胡塞尔现象学看来,“意识总是在构造着它的对象”,价值客观说简直就是颠倒是非。广西大学魏敦友教授就是胡塞尔现象学的支持者。笔者权衡利弊,还是觉得康德认识论稳妥,因为胡塞尔现象学的自明性原则,无形之中取消了物自体,人类社会就会缺乏神秘感。 总之,人有先天形式,也就是先天的认识框架。这一认识形式即框架有一个运用的范围,本体(物自体)不在这个范围之内。法律价值在范围之外,在本体(物自体)之中。所以法律价值只能是超验的,只能是主观的。法律条文就是人与人之间主观协议的产物。在实践层面,法律制定及个案判决往往诉诸投票解决,而自然科学不靠投票解决。 二、具体正义(包括法律及道德)观的理论,都是主观的 康德的认识论决定了正义价值是主观的,既然价值是主观,那么关于具体价值观的理论构造也应该是主观的;否则,如果具体价值观理论是客观必然的推理,由此得出的具体价值观一般也应当是客观的,这样就与价值主观说相互矛盾。试举例如下: 1、从康德建构道德及法律学说的理由来看,康德法律价值理论是主观的 葛教授认为笔者一个重要思想根源就是康德的伦理思想,最后葛教授引用帕菲特对康德自主性公式(“个人只服从由其自身所给予的而依然普遍的法则”)提出的挑战作为文章的总结。 康德伦理价值观,属于客观价值说,如果笔者赞同康德的伦理思想,那么就是赞同法律价值客观说。但是,笔者虽然赞同康德的认识论,却不赞同康德的道德及法哲学。《心外无理》也对此写道:“康德和之后的黑格尔曾经尝试给法律和道德寻找统一形而上学的标准规则答案,但都失败。失败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人类理性的局限性。” 为什么笔者不赞同康德的正义观,因为康德道德及法律体系是康德的主观假设。 康德哲学虽然美丽,但是绝对命令的道德观毕竟是建立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上,“义务道德观”、“三大公设”及“三大公式”本身都是来自基督教背景下想当然的理想设想。康德说:“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唯一除了一个善良意志以外,根本不能设想任何东西有可能无限制地被视为善的。”很清楚,善良意志不是康德所认识到的,而是设想的。 虽然康德对纯粹实践理性经过大量的论证,但是“三大公设”及“三大公式”却是突然而至,腾空降临。康德道德观的形而上学论证,关键在于定言命令的公式。定言命令本身没有其他目的,命令本身就是目的,必须这样行动。由于定言命令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必然的命令,凭什么从定言命令的逻辑中推出“人是目的”的“目的公式”,这根本无法推出。康德的道德哲学的核心之一在于“人是目的”,只有“人是目的”,才可能进一步推出“自律公式”。同样道理,定言命令的“普遍公式”也有问题。因为从逻辑角度而言,即使定言命令的形式,只有一个。但是,这一形式一旦加入内容,就可能出现相互冲突的多个具体内容。正是由于康德的绝对命令公式无法像数学公理一样,导致在实践上无法推出完善的像数学一样的具体规则体系。 “三大公式”经不起现实生活的推敲,道德如何普遍化呢?没有现实的可行性,一直以来颇受诟病。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为了说明普遍性原则,举了四个不道德的例子,分别是自杀、虚假承诺、在有条件的前提下不去完善自己的自然禀赋即才智、在有能力的前提下不帮助别人。正如李泽厚先生所言,康德举的这几个例证,成了后代注解评论家们长篇累牍聚讼纷纭的题目。比如,说谎在特定情形下,就一定不道德吗?这显然难以一概而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