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志辉兄的“跨域法政”微信群里与朱祖飞律师有过一段对话,是关于价值主客观性质的争论。之所以说是争论,一是因为我不是研究这个方面的,主要是在阅读与翻译(特别是翻译莱昂斯的《伦理学与法治》以及帕菲特的《论重要之事》)过程中,对过往的相关论辩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二是,朱律师属于跨界而来,因此对哲学界已有的论证并不是很熟悉,很多时候是凭自己的经验做的概括与总结;因此,这个争论在总体上讲可以算是两个门外汉的争论,真正意义上的论辩不多。此后,朱律师完成了自己观点的总结,而且还结合法学里面的发展,完成了他对价值客观论的反思。尔后尽管多次受到朱律师的敦促,但由于正处寒假,一堆家务事以及学术杂事,其实更根本的是,写文章对于我来说,经常是老牛拉破车,速度忒慢型,所以迟迟写不出我的回复。 不过,在我仔细地看完朱律师的“反思”后,我的第一感觉是“跨界有风险”,从我个人的阅读体验来看,朱文是看似清楚,实际上里面主要的问题在于混乱。在我看来,其论证与立场之间实际上是脱节的。因此,不澄清这些混乱,很难展开真正的论辩。同时,我本人对法学理论不熟悉,对于中国法学界的研究更加不熟悉,我的论证会尽量避免这些方面做出判断。因此,这个回应主要只是对朱律师反思的澄清。而且,从我以前跟朱律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的论证并没有起到什么实质性的效果。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跟朱律师不在一个轨道上。要想彼此的论证不至于演化为争吵,要想论证得到相互的理解,那么处于同一轨道上就是很重要的。因此,我认为,我有必要把我处在什么样的轨道上做一交待,然后在这个轨道上来澄清朱律师对“价值客观论的反思”中的基本混乱,期待双方之间能够理解自己的观点,也能理解对方的观点,尽管分歧可能依然。 二基本轨道我以前曾经戏称国内有些论文为“3N”论文,就是“No Thesis,No argument, and Nothing”。如果一篇论文没有属于自己的论点,没有对自己论点做出很好的论证,那么从论文的角度看,它就一无是处。实际上,这里对论文有严格的限定,因为不止是论文才有价值,才有意义,否则的话,前面的观点变显然不合适。不是所有文章(称为论文也没问题)的目的都在于知识增量,而且不是只有知识增量才有学术价值。还有些论文,它们的目的可能只是为了知识的传播和普及,而这种工作本身是有价值的,在特殊时期可能价值非常之大。这种介绍与传播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文章只是介绍某学科公认的常识,目的主要在于介绍知识点,或者说作为入门的东西,这样的文章甚至连论证都可以不说,因为各种论点已经获得学界公认了。这类文章很难说能够作为论文,尽管作为教科书的价值非常大。第二,文章的目的在于介绍某学科关于某个问题的最新进展,有点类似于该问题的文献综述。它就不一定需要作者有自己鲜明的立场,因为文章完全可以介绍各种立场,同时介绍各种立场为自己提出的理由,各自给出的论证。这两类文章都有其价值,但是其价值在于知识传播和普及,而不在于知识的生产。 不过,对于目标在于知识增量的学术论文来说,那么上面提到的3N标准还是说得过去的。因此,我接下来的说明基本上都是针对目的在于知识增量的论文,也就是有自己的论点和论证的文章,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结构和特点。(当然,这不是说很多知识传播的文章不能按照这样的标准来写,实际上,它们完全可以且有必要这样来写,只是其中论点与论证不是作者自己的)。对于这种论文,程炼老师总结的苏二条就是很重要的。其大意是,第一条,话要说得清楚明白,不能含糊不清,不能模棱两可。用概念的字面意思表达,尽量少用修辞,尤其是发散性的修辞;第二条,话与话之间要经得起推敲,不要有逻辑跳跃。按照我的理解,这就是英美分析进路(不是英美分析哲学)的写照。不过,这两条标准有点抽象,它实质上可以具体地归为以下几条。 第一条, 论文的目的在于推进真理。也就是说,学术论文的目标是为了通过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由此进一步发展与推进知识,由此增加我们的知识。由此,论文中要有属于作者自己的东西。这种东西不一定是新的观点与立场,论证方法上的更新,纠正被广泛接受的错误,都可以算是论文在知识增量的贡献,也许只是间接的贡献:排除错误。但无论怎么说,论文总得有属于作者本人的独特之处,哪怕是错的观点,也有其价值。这个目标决定所有的论文批判与争辩的目的是“求真”,而不是为了“求赢”,后者往往容易变成争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