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意中,又看到了何家弘教授《红楼学子与痴醒斋主的学术之争》一文,这是多年前的事情了,当年向何家弘教授学习的往事又涌向心头。 (痴醒斋主,何家弘教授,人民大学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证据法)。红楼学子,高亚雷,诉讼法学硕士。作者注) 那场讨论在2011年,而我与何家弘教授的缘分则更早。 早在1999年,《法学研究》上,何家弘教授一篇《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可谓是当代中国证据法学划时代的作品。2000年,我正在华东政法学院读诉讼法研究生,这篇文章,对我启发很大,而我也有了一些探索。 我与何家弘教授见面,大约是2004年秋天,当时我准备考博,到人大的教授办公室找何教授,何教授了解我的情况后,在百忙中接见了我。我把自己网络文章的打印件,呈送何教授,作为见面礼。中间我断续考了几次博,到2010和2011年,我连续两次高分进入人大诉讼法的博士生复试。这要感谢何家弘教授的错爱。能够高分进入复试,一是何教授对我专业答题的错爱,这是主要原因,一是当时人大法学院博士生考试要考一门法学综合,就是各专业的考生要答几道其它专业的理论题,这可能拦住了一些考生。虽然两次我都没有能够最终考上,但是,何老师对我的知遇之恩,我是终生难忘的! 学习与讨论: 2011年八月,在法律博客上面,何家弘教授发表了《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一)、(二)、(三),作为学习,我参与了一些讨论,何家弘教授把《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二),标题为《红楼学子与痴醒斋主的学术之争》一文,这里十分感谢何家弘教授的重视与错爱! 痴醒斋主与红楼学子的讨论原帖,有两万余字(还有大约数千字的讨论,可能由于博客技术问题丢失了),此处不再贴出,仅就证据真实性问题作简要介绍,并有本人的后继整理分析。 当年的讨论,何家弘教授的许多批评指正是中肯的,对我启发很大,在此一并致谢! 对证据真实性问题的理论研究;对我国的诉讼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真实性小的证据,即所谓“不客观”的证据,仍然可能具有证据能力(资格),而且可能被采信,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被采信。这个观念具有创新性。真实性小的证据,如果结合起来,也可以获得大的盖然性结论,从而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真实性的大小,不能作为证据的采纳标准与采信标准。真实性的大小不是证据标准。这个观点得到初步的论证。例如:在一个杀人案中,现场有A、B、C、D四个犯罪嫌疑人人,有一个被害人E,E被一人杀死。分别有三份证人证言,b证明B杀害了E,c证明C杀害了E,d证明D杀害了E。经过全案最终综合考量,b、c、d证言的真实性都是5%,即B、C、D杀害E的概率分别为5%。综合全案指控证据,全部指控证据证明A杀害E的概率之和为99%,那么,A杀人的概率z=x-y,其中x是全部指控证据证明A杀害E的概率之和,y是全部辩护证据证明A没有杀害E的概率之和。y=y1+y2+y3 。B杀害了E的概率=A没有杀害E的概率=y1 y1=B杀害了E的概率=5%,同理,y2=C杀害了E的概率=5%,y3=D杀害了E的概率=5%。 z=x-y=x-(y1+y2+y3)=99%-(5%+5%+5%)=84%,即A杀人的概率z=84%,按照一般的观念,这个概率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真实性小的证据,即使真实性5%的证据,如此小的盖然性,即所谓“不客观”的证据,仍然可能具有证据能力(资格),而且可能被采信,在一定具体条件下应当被采信。如果这三个真实性5%的证据不被采信,被强制排除,z=x-y=x-0=99%-0=99%,则A“被”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是不科学的,对于被告人也是非常不公正的。 当然,证据的“客观真实论”标准也不是一无是处,仍然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而且往往便于操作。进一步的研究,要在证据的“法律真实论”标准与“客观真实论”标准之间,通过经济学分析的方法加以平衡,从而构建新时期证据标准新的理论模型。 尾声: 时光如梭,转眼已是2017年。那些“激情燃烧”的岁月,仍然让人怀念!整理当年的帖子,又发现自己不少谬误之处,更加深感:向何老师学习,我确实受益良多!再次衷心表示感谢!讨论中言辞礼节不到之处,万望见谅! 早在1999年,《法学研究》上,何家弘教授一篇《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可谓是当代中国证据法学划时代的作品。2000年,我正在华东政法学院读诉讼法研究生,这篇文章,对我启发很大,而我也有了一些探索。 2011年,法律博客上的学习和讨论,我更加坚信:证据证据不仅要走下人造的神坛,而且要走出阳春白雪,走入下里巴人! 当年,讨论即将结束时,何老师赋诗一首,令我十分感激! 红楼学子: 人生一出戏, 剧情分悲喜。 有心成全你, 可惜失交臂。 人生难得一知己,何老师对我的知遇之恩,我将终生难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