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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发布悬赏通告,法律风险还真不少_陈正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陈晓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7
摘要:2015 年底,留俄学生林某某回国后即在武汉天河机

2015年底,留俄学生林某某回国后即在武汉天河机场“失踪”,林父碾转多个省市寻找1年未果后,想出以公安名义发布悬赏通告的“妙招”。目前,悬赏通告已在武汉、成都、长沙、杭州、上海等地出现,果不其然,每到一处都引起了公众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当然还有当地的警察。林父广而告之、扩大影响的目的或许已经达到,但其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第一,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刑事侦查权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来行使,如公安局和检察院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刑事侦查。而悬赏通告即是刑事侦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只能由侦查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来发布。林父假冒多家公安局的名义来发布悬赏通告,这显然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具体而言:1.林父发布虚假的悬赏通告,实际上是一种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轻者,其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治安拘留,还可以并处罚款;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国家公文罪。2.在悬赏通告中,林父还用自己的手机号来冒充办案警官的手机号,若接到举报电话,其势必还会冒充警察的身份来接听,这也是一种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即使没有骗取非法利益、尚不构成犯罪,但同样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公安机关发布悬赏通告的目的,主要有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如果都是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悬赏通告在某种程度上还会与通缉令重合,出现“悬赏+通缉”的情形。林父发布的悬赏通告,不仅林某某的身份信息明确,而且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将林某某“追捕到案”,林某某无疑属于“通缉犯”。而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通缉在案的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到公检法。在现实生活中,所谓“扭送”并非请客吃饭,或许还要“真刀真枪”,如果某人真信了悬赏通告,将林某某视为通缉犯来扭送,同时还造成了一些伤残等,试问,这一份责任又将由谁来承担?

第三,在林父发布的悬赏通告中,林某某的恐怖主义嫌疑身份也是一大“看点”和“谈资”。一个恐怖分子在国内隐匿一年多没有被抓获,在不同省会里逃窜,甚至还在我们身边出现过,这本身就是一件极其恐怖的事情。如果当地公安没有及时辟谣,悬赏通告很有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引发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真到了那一步,林父编造并传播虚假消息的行为,恐怕并不是一句“善意的谎言”能够补救!

第四,在民事领域,法律对于悬赏一般都会支持和保护。例如,物权法对于悬赏寻物、合同法解释对于悬赏广告都规定,当第三人完成悬赏要求的行为时,悬赏人应当支付酬金。对于悬赏通告而言,即使是公安机关发布,只要第三人提供有效线索破案,公安机关同样有支付赏金的义务。林父在悬赏通告中公开承诺,提供正确信息奖励10万元、押送到派出所奖励50万元,所谓“重奖之下,必有勇夫”,如果真有举报人提供了有效线索或者押送,其就必须支付赏金。否则,其不仅要面临败诉的风险,同时还将担负失信的危机。对于林父的经济能力我们不得而知,但需要提醒的是,我们在确定赏金时一定要量力而行,切不可为了吸引眼球而“漫天开价”。

最后,从林父张贴悬赏通告的城市、时间、数量来看,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巨大的。期间虽有警察对其批评教育,但至今没有一家公安对其进行处罚,这或许是基于“善意违法”的“执法善意”,但“网开一面”消费的仍然是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

林父虽然爱子心切、其情可伶,但终究是有违法律,也存在被法律制裁的风险。任何诉求,无论合法与否,都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表达,这是现代公民应当具备的法治思维。希望林父能够及时收手,也希望林某某能够早日回家。

责任编辑:陈晓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