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绪在飞〔沧子君〕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进行,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纷争不断增多,由于处理不当等多种复杂原因,自然地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上访活动,也出现了许多缠访闹访甚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或扰乱社会交通秩序的现象。这种局面的出现令一些地方政府备感压力,为了引导和维护上访秩序,使上访行为处于可控状态,于是有地方政府想到了以公检法和信访部门联合的方式发布通告,在通告中明示设立“禁访”区域,规定信访人不准到专门信访场所以外的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进行各种上访活动。对此,笔者有话要说。 首先是地方政府设立“禁访”区域之举是否合法就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信访应当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其中宪法第41条就规定了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上访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就包含了这种内容,如果为了维护上访秩序而随意设置限访区域,显然与宪法精神不符,有违宪和侵权之嫌。此外,国务院《信访条例》中的第十八条也仅是规定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的内容,并没有禁止公民不能到指定的场所以外的党政办公地方上访,其他条文也都没有类似的禁止性规定。要知道,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即使做了也不能算是违法,既然并不违法,那么以此为基础设置“禁访”区域的举措就似乎不大合适了。 军事机关等特殊部门因涉及到军事秘密当然可以禁访,重要的日子〔如召开有影响的大型会议期间〕或重要的场合〔如国家领导人视察或外事活动等〕因安保需要也是可以禁访的,更不可以闹访缠访,这些情形完全可以设立限访或禁访区域。而地方党政机关依法依规是公开面对社会的,一般情况下公民是随时有权来访的。正常的来访当然不能拒绝,如有必要可引导其到专门的场所〔如信访局〕提出。若来访时发生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则完全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进行制裁,此都有明确的罪名罪状适用。由此可见,维护正常上访秩序的措施是非常充足和有力的,大可不必多此一举设立禁访区域。 其次是检法两机关参与发布这样的公告显然是不当的,理由如下: 一是即使这样的通告并不违宪违法完全可以发布,也只是属于一种政府发布行政命令的行为,而非司法活动。作为司法机关的检法两院,只能发布那些属于司法管辖内容的通告〔如敦促投案自首之类的通告〕,绝不适宜参与到行政命令的发布中去。 二是既然此类通告属于行政性的规定,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就有可能会因为诸多原因而引发行政诉讼。一旦发生了行政诉讼,作为通告参与制定者和发布者的人民法院所处的位置是十分尴尬的,届时还怎么合适去行使行政诉讼审判权?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也是一样,今后若要对执行此通告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或要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活动行使监督权,都是难以有公信力的。 三是司法处理〔尤其是审判活动〕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从保证司法权威性和中立性的角度出发,也不适宜从一开始就参与进去。这样做既增加不了“通告”的权威,反而还会因通告的合法性存疑而致使社会对司法机关增加不信任感,进而更加削弱司法机关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综上,此类通告只能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如公安与信访部门联发〕的名义发布,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既可使这些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置于社会和司法的监督之下,还可以在行政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后让公民多了一道清正的司法救济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