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旨在保证两院能够真正独立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并大力加强检察官法官素质建设和责任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使国家法治得以实现,让人民满意。这次司改主要是来自于顶层设计,是在准备时间并不太长的情况下强力推动的。对整个司法、法律界乃至全国人民来说,司改都是盼望已久的大事好事。但由于推动的步子较快,尚有一些涉及到体制性的藩篱未能突破,就难免还会有许多不大合拍的现象继续存在,司改的效果可能就此要打上折扣,同时也给一心追求真正法治的两院带来了新的困扰。比如将会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 地方法检“两长”还需在同级人大选举产生所造成的困扰 以检察院为例,这次司改的人事改革之一就是检察长的人选由省里决定,副职人选也由上级检察院和组织部门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地方党委政府在人事问题上对同级检察院的制约,有利于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和对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抵制。然而,司改却似乎并不彻底,一些藩篱还未能完全突破,比如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还规定检察长必须在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副职需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并接受同级人大监督。这样,正副检察长的政治命运与地方仍然是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尤其是在当今一些地方领导的法治意识并不强的情况下,也就难免还会发生对检察院领导施压和对工作进行干预的现象,自然就有违司改的初衷了。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是突破宪法所限,并对有关法律作大刀阔斧的修改,届时让“两长”彻底的真正的脱离与地方的关系,独立行使职权才不会是一句空话。 二, 地方两院还需服从同级政法委的领导所造成的困扰 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一项根本原则,两院都必须自觉服从与遵守,党委政法委就是代表党组织对政法部门〔包括司法机关〕进行领导的机构。要说的是,坚持党的领导那是必须的,但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方式则应有所顺应形势而变。如果还是沿用现行的由同级政法委领导的方式,那就难以保证会不会有地方领导从保护地方利益出发而动用权力干预司法的行为发生。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同级政法委还有个协调职能,这种所谓的协调结果往往是以牺牲公检法互相制约这个法定原则为代价,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已有不少的前车之鉴,不能熟视无睹。还敢说的是,这样的现象虽或大或小,但其存在不会是少数,在基层两院尤为突出,由此,司改的效果又要受到严重影响。要解决这些问题也不是没有办法,不妨考虑:一是彻底突破区域限制,跨区域设置两院,直接由省级政法委领导地方各级两院;二是虽不跨区域设置两院,但两院可直接由上级党委政法委领导,此举虽不完美,但最少可减少来自于同级的许多党政干预;三是两院由本条线的直接上级党委或党组领导。 三, 司改后若取消检察官法官的行政级别所会造成的困扰 司改实行员额制后,检察官法官将会取消原有的行政级别,代之以重新审定实行相应的“两官”等级职称制度。这当然是一种有别于公务员队伍管理的司法队伍专业化管理的举措,有利于加强“两官”素质能力建设和增强司法工作职业荣誉感。但不容忽视的是,社会中的相当部分人〔包括众多官员〕对“两官”实行员额制和等级制不甚明了,对这些改革的认知和接受度普遍还不高。在一个几千年来由官本位思想主导的社会里,如果没有了不为人广知的级别身份,办事的难度可能会增加不少,也会有许多尴尬的事情发生。久而久之,将会影响“两官”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荣誉感,而这点来自于观念的问题,应该不是只靠增加一点工资待遇就能够转变的,也不是短时间就能解决的。我想,解决此问题的可行办法是今后必须要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在不断提高法律和司法权威的同时,也提高“两官”在社会上的等级职称权威才行。当前重点应是避免操之过急,假以时日待社会对此有一定的认知之后,再行取消行政级别之举。因为司法机关不论如何改革,都与整个社会息息相关,还应当同时考虑到社会的认知度、接受度,这样才能有良好的改革环境和改革后的司法工作环境,绝不能忽视民知而关起门来改革。 以上问题不容小觑,应有足够的重视和保持理性对待。中央对这次司改寄予了厚望,确立的改革目标很是令人激动和催人奋进。如果在理想如此丰满的情况下,现实却依然那么骨感,就远不止只是带来一般困扰那么简单,整个司改效果都会大受影响,社会也会对之逐渐失去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