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不良资产的概念及特征 一、什么是不良资产 目前国内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涉及的不良资产主要指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及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把贷款划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亦称不良资产。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标准为贷款偿还的可能性,详见下表: 五级分类 定义 正常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 可疑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依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是根据财政部、银监会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而进行的划分,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包括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不良资产。目前在实践中常见的不良资产为债权类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形成的不良资产、企业借贷形成的不良资产、建设工程形成的不良资产。上述的不良资产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不良资产的认定,需要从多个角度去认定。 在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应当注意以下的问题: 1、涉及境外机构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可以收购吗? 不可以,根据56号文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指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之外的境内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该条中明确了非金融机构为境内的机构,故不能收购境外注册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2、可以收购个人之间的不良资产吗? 不可以,同上,56号文定义的非金融机构为组织,故不能收购个人之间的不良资产。 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认定标准 根据56号文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真实,资产客观真实存在且对应的基础经济行为真实发生,相关要素明确具体,可获得、可证实。根据56号文第十二条规定,资产公司要以非金融机构存量不良资产为对象开展业务,不得借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不得收购非金融机构的正常资产。 (二)有效,资产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转让的方为。哪些资产属于不能转让的范围,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收购的资产;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资产公司放弃追究担保责任的除外);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定不得收购的资产。 (三)洁净,资产权属关系能够得到交易相关方的认可,原权利人已经履行完毕约定给付义务,不存在履约纠纷,不存在不可转让、其他优先受偿权、超过诉讼时效约束等权利瑕疵。 1、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有担保物权优先授权,如质押、抵押、留置以及法定优先受偿权,如工程款优先受偿(合同法第)、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优先受偿、船舶优先受偿。 (1)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船舶灭失。 2、抵销权:在不良资产收购中,需要注意原债权债务关系中,不存在抵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为法定抵销。 《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为合意抵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