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在慈溪富盛化纤有限公司等诉施盛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指出的那样:“勤勉义务的含义和内容,法律并没有具体界定。一般认为,公司法中的勤勉义务与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相似,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像一个正常谨慎之人在类似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履行义务,为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努力工作。据此,管理者在作出某一经营判断前,应当收集足够的信息,诚实而且有正当的理由相信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追究高管勤勉义务的实证分析,大体上高管勤勉义务的追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管不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造成公司损失 高管不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发动诉讼,追究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案例1】北京国际艺苑有限公司诉薛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该案中,被告薛雯作为原告公司的总经理,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组织领导原告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2006年7月28日原告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向给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后,被告薛雯未按董事会的指示,将董事会决议及其他文件送交交行北京分行,致使未能与交行北京分行重新办理贷款事宜。在原告公司董事长得知被告的不作为情况后,曾发送召开紧急董事会的通知,但包括被告薛雯在内的三名中方董事共同致函原告公司董事长,表示不能参与;致使原告公司出席董事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无法做出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又因原告公司重要文件掌握在被告薛雯之手,且被告薛雯的不作为使得原告公司无法向交行北京分行续订合约以偿还到期债务;嗣后交行北京分行诉至法院,要求实现对原告公司的债权。法院认为,被告薛雯作为原告公司总经理,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自己对公司的义务。被告不但不执行董事会决议,而且还将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文件取出交与他人,致使交行北京分行对原告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和复利,并通过诉讼向原告主张权利。原告公司又无其他救济途径,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支付复利及支付诉讼费等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高管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董事会职责 司法实践中也有因董事会长期不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责而诉请法院判令其履行职责的案件。如在马强等诉阜康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未按公司章程按时召开股东会议请求判令召集案中,在该案中阜康商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议每年召集一次。但事实上,该公司两年多来一直未曾召开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在收到原告等股东发函催告召集股东会时,也未知可否。法院审理后认为阜康商贸公司在长达二年多时间不召开股东大会,不仅违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也违背该公司的章程的规定,阜康商贸公司及其董事会应当改变这种不作为的态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故股东会应由五个董事负责召集。杨庆等五个自然人是康达公司的董事,应当负责召开股东大会。原告等股东请求其立即召开股东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并告知开会的时间、地点,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令阜康商贸公司董事会成员杨庆等五位董事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并于十五日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股东。 三、未经公司内部程序违规对外担保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通常认为,公司担保的内部决策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作的担保并非无效(具体见本书第八章的相关论述)。对外担保的有效必然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加重公司的或然债务。公司如因此遭受损失,可以据此追究相关高管的勤勉义务,此时高管未将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就是对于其勤勉义务的违反。 【案例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诉何寿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2005年,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简称中建材公司)与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简称恒通公司)签订五份《进口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中建材公司代理恒通公司进口新加坡GXD公司工业计算机服务系统等相关事宜。2006年10月10日,中建材公司、恒通公司与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元公司)签订《备忘录》,确认恒通公司尚结欠中建材公司18909736.92元并就分期归还作出约定;同时明确天元公司为恒通公司的还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备忘录》还约定如到期恒通公司未足额还款,由本案原告银大公司无条件代为支付剩余欠款及利息,直至全部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