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案件必然面临一方当事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时,法官只要在实体上、程序上以及后续释法工作到位,就应该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得到社会的尊重。 江苏沭阳法院周龙法官遇袭事件,虽是极端个案,但它的“破窗效应”不容小觑:一方面,让法官,这个正义的化身,面对生命底线不保时心酸胆寒,从而不敢挺直腰杆办案;另一方面,则会对一些极端的当事人形成示范效应,滋生出更多恶性事件。故而,在公众的怒火被再次点燃时,我们也应当更加清醒,要点出要害: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岂可由法官的人身安危来买单? 对法官而言,我们不能当“自动售货机”,要综合运用感觉、认知和经验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够体现公平正义;但对于当事人而言,法官也绝对不是“自动取款机”。人们的正常社会活动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诉讼行为也不例外。当事人的主张未必得到法官的支持,法官判决支持的权利也未必全能兑现,如执行的客观不能问题。这本是一个常识。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集散地,当面对诉讼风险时,法官岂可成为“替罪羊”。 事实上,让原、被告胜败皆服是一种理想状态,需要人民法官在处理每一起司法案件时尽心尽力、用心用情,最大力度弥合和消除社会裂痕。但这是一种追求,绝不能苛求。一些案件必然面临一方当事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时,法官只要在实体上、程序上以及后续释法工作到位,就应该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得到社会的尊重。毕竟,法官不是万能,也不是全能的。法官不可能、不需要,也不能够对当事人的每一项诉求都无条件服从,无底线满足。 类似恶性事件的接踵发生,再次给法官履职保护敲响了警钟。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要向社会公众说清楚、讲明白法官的定位和功能,要定措施、明责任,让实施办法长出“铁齿利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