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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制将在哪里终结_人半弓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人半弓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1
摘要:一直以来,三元关系论受众最多,也最有说服力。三元关系即: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神(亦即人与自己)。 法治隶属于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社会伦理规范,不是自然法则,也基本上不涉及精神内在。所以,法治的未来取决于人与人的关系范畴如何演化。 人对于

一直以来,三元关系论受众最多,也最有说服力。三元关系即: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神(亦即人与自己)。

法治隶属于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社会伦理规范,不是自然法则,也基本上不涉及精神内在。所以,法治的未来取决于人与人的关系范畴如何演化。

人对于战胜自然的渴望以及对于自身内在的探索不会停止,也没有尽头,这大概才是人之为人、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是真正“理性”之所在。但人对于在与同类竞争过程中取得优势的渴望更不会减弱,因为这是所有生命体的共同特征,是出于基因传播和资源稀缺等原因而衍生出的本能。所以,相比之下,人与人的关系更具有本位价值,更接近于本能意义,更低级却也更永恒。

东方文明通常被认为擅长人与人关系的建构;不同于西方长于人与自然(科技),以及中东等地长于人与神(宗教)的关系建构的文明特质。既然人与人关系处理时取得优势是本能需求,那么,人与人关系的自然取向就应该是制造差别,而不是一致,这里所谓的“差别”,在社会伦理中最主要的体现就是等级制,一种人为制造差别的制度。

等级制能够用最简单明了的方式区分出优势与劣势,有助于本能价值的实现,因而其出现再合理不过,其制度生命力也无可比拟。

正因如此,长于建构人与人关系的东方文明,最终形成以等级制为内核的制度体系,这是必然而且合理的。

但人类的发展终归要取决于理性能力的提升,而不取决于,或者说不能取决于本能的释放,否则,文明和人性就不会形成,以本能为支撑的制度建构最终也要服从于理性。于是,当理性之光真正普照之时,人类赖以战胜自然的科技得到了飞速发展;同时人类对于精神世界的探寻之路也越走越远。

理性之光与人与人的关系当然也形成了交合,产物就是制度理性,到了近现代,这种制度理性特指一种新颖的人与人关系的建构方式,也就是法治。自然法则和宗教仪式之所以都是法治的源头,或许就是从一开始就要为这项制度植入理性。

但法治不可能否定等级的存在,因为等级制是本能意义的需求,是无法通过制度甚至文明的建构来移除的,早期和现在的法治同样都是首先维护等级制的。但法治能够最大限度地约束等级制的产生和存在方式,从而减少人与人关系内部形成的消耗,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发展和理性的营造之上,让每个人都尽量地专注于战胜外在,同时找到自我。

法治改造人与人关系的路径有二:一是主体路径;二是行为路径。

主体路径主要是确立主体平等和增加主体形态。法治以前,只有少数人具有主体资格,其他人的主体能力受到限制,甚至被视为客体。启蒙思想的贡献之一就是确立了人的主体性,这也是现代法治的理论基础之一,最终,现代法治赋予所有人以平等的主体地位,无论人种、年龄和性别。获得主体地位之后,以身份为依据的等级制再也无法持续,等级体系因此而至少被摧毁了一半。

我一直认为作为法治标志之一的司法制度,其核心贡献不在于发现正义,而在于营造主体平等的场景,从而对广泛存在的等级制的后果进行补救。毕竟,正义的内涵是不确定的,甚至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而程序约束之下的平等却是实实在在的。也正因如此,等级制和司法的地位不可能同时得到强化。

法治增加主体形态,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法人制度的确立。通过团体人格的赋予让人与人的关系形态发生实质性变化,无论多么喜欢与他人攀比的人也不会产生与一个团体去比较的冲动,从而使本能驱动的等级制失去意义。除此之外,有关动物及其他生命体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争论也一直存在。

行为路径主要是指法治以确立行为模式的方式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通过对假设行为的肯定或否定、契约的鼓励、犯罪惩罚等,使社会行为方式趋同化、一致化,从而阻断了等级制的实现路径。

遵循这样的路径来推测,未来的法治,必然会确立更为新颖的人与人的关系范式,继续演绎新的理性故事。符合已知逻辑的预期包括:

一是继续创制新的主体形态,未来的某个时期,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多种形态的生命体,都可能获得法律主体地位,随着主体形态的丰富和增多,人最终会将自己的目光从同类身上移开,等级制所带来的优势满足彻底失去意义。而科技的发展甚至能将三大关系之间的界限打破,人与物的区分淡化,主体与客体的对立消除,到那时,人最终也会真正发现自己的内在。

二是社会行为的全面标准化。确立平等、简化关系,以及消除混乱的首选方法无一例外都是标准化,标准化的交易可以规范市场,标准化的施政方式可以减少腐败,标准化的行为模式可以降低管理成本。随着信息交换能力的提高,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将会转向在各个领域里不断地确立标准化的行为模式,未来法治的调控途径将主要体现在对行为标准化的维护之上,人与人的关系也将因为标准化模式的无处不在而极度简化。

没有比较,也没有区别,法治之路如果能达到这种极致,等级制就将终结。(文:人半弓

责任编辑:人半弓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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