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监督转型,要确立审判管理监督与司法责任制并行不悖的新理念;审判管理监督转型,要做好传统审判管理监督方式转型;审判管理监督转型,规范审判监督管理是关键。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相对于审判管理监督,司法责任制强调司法权的充分自主行使,而审判管理监督却强调“放权不放任”。二者看似相悖,实则可以紧密结合统一。笔者仅就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这一侧面,谈一谈司法责任制下审判监督管理转型问题。 审判管理监督转型,要确立审判管理监督与司法责任制并行不悖的新理念。司法责任制下存不存在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要不要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如果存在和必要,应为什么形态和性质的审判监督管理?这些反复盘旋在法官头脑的上空,形成一个思想上的疙瘩。有的认为,法官办案责任制了,以后要不管或少管法官办案上的事;有的认为,法官独立办案,办案审批制明确取消,想管也管不了;有的认为,只要法官办案不出事,就没有我们的事。实质上,司法责任制与审判监督管理是高度契合的。 审判监督管理为司法责任制提供有序、规范、统一的权力运行机制和优越的工作环境,司法责任制反过来承载了审判管理监督,保障司法权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公平、公正、高效、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强调指出,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审判管理监督转型,首先要做好传统审判管理监督方式转型。“院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责。如果院庭长在发现案件出现问题苗头或存在错案隐患时,坐视不管、放任错误发生,既不现实,也是失职。”司法责任制实行扁平化审判管理模式,院庭长对办案的传统审判监督管理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必须转型。要从过去“人盯人”转型为审判节点管控,要从过去“包办”转型为保驾护航,要从过去“把关”转型为问责追责常态化管理,要从过去“开门式”转型为全面开放式民主监督管理。 审判管理监督转型,规范审判监督管理是关键。要重新构建审判监督管理体系,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改进审判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审判监督辅助性制度,以专业法官会议,为法官办理疑难案件提供咨询服务,以审判长联席会议,贯彻落实审判工作的决策部署,研讨审判工作动态和质效,提出工作建议等;严格实行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积极构建完整的内外监督管理体系,发挥组织手段、物质手段、经济手段、纪律手段、自身建设手段,实现党务、政务、业务、民主监督管理、社会监督管理、自我监督管理的全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