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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建设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明辉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9
摘要:加强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建设
  家事审判专业化改革主要涉及审判机构专业化、审判人员专业化和审判程序专业化三个方面。其中,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具有基础性地位,既是审判人员专业化建设赖以推进的组织依托,也是审判程序专业化建设的主体保障。

  伴随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婚姻家庭结构和观念的不断变迁,家事纠纷的数量、类型及审理难度正在相应发生变化。为妥善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修复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自今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家事审判专业化改革主要涉及审判机构专业化、审判人员专业化和审判程序专业化三个方面。其中,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具有基础性地位,既是审判人员专业化建设赖以推进的组织依托,也是审判程序专业化建设的主体保障。目前,我国尚未统一设立专门的家事法院,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样式总结为“2+1”模式,即“家事审判庭、家事审判合议庭”+“法院主导型家事调解机构”。

  目前,我国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仍然面临很多挑战,例如:

  人案矛盾加剧形势牵掣家事审判资源配置。随着家事纠纷数量、种类的不断增长以及复杂程度的逐渐提高,家事审判需要的人力、物力、精力和时间成本也相应提升。在人案矛盾突出、法院办案压力巨大的现阶段,如何合理配置家事审判资源,充分保障家事审判专业化机构建设,使其在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家事审判形势的同时,不被其他类型纠纷巨大的办案压力牵掣资源,是摆在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

  注重结案的质效评估导向对家事审判造成不良影响。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家事纠纷的调解与审判不能单纯以结案为目标导向,也不能将调解失败作为毫无意义的程序耗费。家事审判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家事纠纷的长期性、情感性、持续性等特点,通过充分倾听各方诉求、给足情绪缓冲时间,促使纠纷各方有效沟通、冷静协商,以重构或修复受损害的婚姻家庭关系,实现纠纷的永久性或长期性解决。

  家事审判专业化机构建设过程中队伍建设滞后。家事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建设要求配备同样专业化的家事审判和调解人员。目前,我国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相对较为单一,个人综合能力尚有较大提升空间,专业化家事审判和调解的培训也相对不足;家事审判的主要关注点仍简单停留在开展以女性法官为代表的柔性沟通以及简单的心理咨询与辅导等,对家事审判的特殊性、规律性知识尚认识不足,对哲学、社会学、教育学、医学等方面的综合性专业知识涉及有限。很多法官对家事审判存有偏见,认为其琐碎且出力不讨好,并不喜欢从事该类审判。

  长效协作机制不健全制约家事审判专业化效果。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需要以成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依托,建立党委领导、法院主导、政府支持、多方联动的协作格局。但现阶段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基础、社会基础、组织基础、思想基础等比较薄弱,各方资源的整合、协作、衔接机制还有待完善,参与家事纠纷调解工作的各方人员素能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的起点和家事审判工作机制专业化建设的效果。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

  第一,推进专门化的机构设置。增加家事审判合议庭数量,或根据法院自身条件,成立家事审判庭;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条件具备时,探索成立专门的家事法院,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家事审判专门机构。认真分析未成年人审判和家事审判的契合点和不同点,合理划分案件管辖范围,科学整合未成年人审判和家事审判专门化机构。充分发挥法院附设调解机构的作用,依靠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专门化机构,或者建立专门的家事调解委员会,与律协、妇联、综治办、文明办、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密切衔接,专事家事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

  第二,加强家事审判资源配备。强化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的物资装备保障,开通家事审判专门通道,健全家事调解室、心理评估室等相关配套机构,保障家事纠纷调解、审判质量。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强化社会购买服务模式,增加家事调解、审判工作辅助人员数量,减轻家事审判法官工作负荷,确保法官集中精力从事审判核心事务。

  第三,强化家事审判队伍建设。将推动家事审判改革与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选任有专业审判经验、丰富生活阅历、综合素能较高的法官专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同时选任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协助家事纠纷案件审理。从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乡镇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中选任优秀调解人员,吸收心理专家、教育专家、社会学专家等共同参与家事纠纷调解。加强家事审判、调解人员教育培训,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明确教育培训课时,严格培训效果评估,确保教育培训取得实效。

  第四,创新家事审判评估导向。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正确认识调解工作耗时长、费精力的特点,不以是否结案作为衡量调解成败的标准。改变单纯强调审限而忽视家事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做法,以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家事审判基本着眼点,探索专门化的家事审判工作规则和案件审理质效评估标准。

  第五,健全家事审判协作机制。强化法院与政府部门、民间机构、社区组织的长效合作机制,搭建“全方位、广覆盖、多层次”纠纷化解平台,为家事纠纷的高效、快捷、低成本解决提供可替代性途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间和解、仲裁、行政裁决等解纷机制,有效分流家事纠纷,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法院主导、政府支持、综治协调、各方参与”的家事纠纷协作解决机制。

责任编辑:王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