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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审判权关进制度笼子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荣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0
摘要:如何把审判权关进制度笼子
  根据审判权的性质和特点,约束管控审判权制度笼子应从三个方面扎紧:一是以严密的审判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对审判权的监督;二是以全面的审判公开制度,接受外部对审判权的监督;三是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度,形成审判权的自我约束。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重要一点是规范和约束审判权的行使,把审判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反复强调从严治党的“关键”和“重点”是“从严治吏”。而从严治吏的核心是从严治权,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的行使,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公权力包括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而人民法院所执掌的审判权是司法权的核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至关重要的执政权,影响并决定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本质上是国家和社会管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毫无疑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合乎逻辑地包括把审判权关进制度的笼子。笔者认为,根据审判权的性质和特点,约束管控审判权制度的笼子应从三个方面扎紧:

  一是以严密的审判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对审判权的监督。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严密的审判管理制度包括审判案件的流程化分解、对审判结果的有效评查与监管,对程序正当的考核等,依此来保证审判权依法高效、公正地运作。构建严密的审判管理制度必须明确以下问题: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体现和追求“公正”与“效率”这两个核心价值,实现“公正高效、廉洁为民、规范文明”的价值取向。其次,审判管理制度设计上应从以总体审判运行为对象的宏观层次的管理和以个案裁判为对象的微观层次的管理两个层面对审判运行进行规制。再有,从管理方式上,要兼顾制约性管理和激励性管理,在两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制约性管理,主要探寻审判权的规制与独立之间的最佳连接点,使两者之间既保持必要的、合理的张力,而又不至于相互排斥甚至对抗。既要遵循权力必须接受制约的铁的定律,又要把握审判管理权在尊重审判权的前提下依法行使,做到管理权与审判权定位科学、边界清晰、行使透明、关系协调,严防造成审判权运行行政化的极端倾向。激励性管理,探寻科学开展审判质效考评,合理运用考评结果,增强法官对考核结果的认同,使其主动增强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高效。

  二是以全面的审判公开制度,接受外部对审判权的监督。审判公开是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关键,也是司法工作取信于民的关键。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审判公开制度是建立公开透明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审判公开制度包括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主要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审判中各个流程环节的节点与期间,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并依法分别向当事人和公众予以公开,让审判流程看得见、摸得着、听得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一方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辖区内统一的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本辖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另一方面,要向社会提供便捷的裁判文书检索方式,实现对裁判文书的检索和查阅。通过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倒逼裁判文书事实清、依据足、说理透;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主要是依法全面公开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各项信息,包括从立案到执行程序终结的所有节点与期间信息,包含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执行程序变更信息、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执行裁判信息、执行结案信息、执行日志信息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信息等,实现案件执行透明化、规范化、便捷化。同时,要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开发执行信息短信发送平台,方便当事人查询、了解执行案件进展情况,接受社会和当事人对执行全过程的监督。

  三是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度,形成审判权的自我约束。“完善审判责任制事关审判权力的科学运行,事关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贯穿着法官“权力与制约并行,责任与保障并重”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严格的审判责任制度,包括厘定审判责任的主体、 明确审判责任的范围和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三个层面的制度。通过三层面的制度构建,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制约与保障平衡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审判责任制度要起到约束审判权依法公正高效行使的效能,首先要明确审判责任制度的价值。建立审判责任制度的价值目标不是追究法官的责任,而是要唤醒和激励法官的责任意识,规制法官的审判行为。面对审判责任制度的规制,法官要有敢于担当审判责任的精神和作为,不能因审判要担责而畏首畏尾,视办案为畏途,这是审判责任制度发挥效能的前提;其次,法官要强化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意识,把制度的约束转化成自觉践行“严实”精神,发扬“严细”作风的行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审判责任制度发挥效能的关键;最后,要严肃审判责任的依法追究,确保审判责任制度成为约束法官违法审判的利器。通过依法及时有力的责任追究,预警未来,促使法官加强自律,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预防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这是审判责任制度发挥效能的保障。

责任编辑:陈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