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公安部发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11月29日《长沙晚报》) 我们正大步迈入“摄像头时代”,星罗棋布的“第三只眼”,既可以拍到坏人坏事和违法乱纪行为,也可能涉及公众的私密隐情。观察这几年的社会新闻就会发现,摄像头被滥用进而引发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正拷问着摄像头监控本身的制度监控。 客观而言,基于公共安全的维护、公共秩序的维持,摄像头的作用不容否定。只是,当摄像头距离我们越来越近时,制度规范在哪里?这个问题,起码对应着以下的追问:一是,不是什么地方都适宜安装摄像头。尤其像旅馆客房、公共浴室等地,与走廊、大厅等公共区域存在着本质区别;二是,安装监控没有章法,使用监控“放荡不羁”,一旦管控失措,很容易让人“躺着中枪”。 毋庸置疑,摄像头是把“双刃剑”。加强治安防范很重要,保护公民隐私也很重要,当两者存在某种矛盾时,如何取舍?在笔者看来,关键不能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错误。一方面,安装摄像头不应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也就是说,不能为了全方位、无缝隙监控,就不惜把触角伸至私人空间;另一方面,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为了监控的需要,可以安装摄像头,但必须基于隐私权主体明确同意、与公共利益相关确有必要进行监管的前提之下。否则,泛社会化的所谓监控,是经不起公共安全、隐私权、监督权等多重法律考问的。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尤其是在人格尊严被广泛重视和受法律保护的当下,亟须用有形的法律捆住监控背后的暴力之手,从而避免其野蛮生长于监管的“空白地带”。其实,这也是世界各国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时,强调首先广泛征求民意,其次议会立法先行,最后付诸行动的原因。 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看,相关规定可谓亮点颇多并切中要害,不仅可以有效规范和保证视频监控布点、安装、使用、调取、销毁等程序的正当性,而且能实现对个体权益的有效保护。有法律条款,有技术管控,有严苛惩戒,就能确保公共治理需要与公民隐私权的有效平衡,这无疑是社会治理日益成熟的具体体现,显然具有积极的示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