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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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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如何忠于宪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薛峰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7
摘要:法官应如何忠于宪法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6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这些规定均要求法官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再次明确了“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那么,法官如何忠于宪法呢?

  一、正确理解法官忠于宪法

  法官忠于宪法,强调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践行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让每一个司法行为都符合宪法精神,保证每一次审判都依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法官忠于宪法,就是在审判中贯彻落实宪法的精神,以宪法统领和指导审判行为、解释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解决矛盾纠纷。只有法官忠于宪法,提高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水平,才能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1.充分了解宪法的精神、原则和内容。一是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以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宪法前言中明确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宪法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对所涉及的各类社会关系直接有效。宪法通过规范、限制公权力行使而保护人权,法官应掌握宪法精神。三是公民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20世纪宪法的重要特征是限制基本权利,体现了基本权利相对化、社会化的趋势。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确立了权利和自由的界限,是权利相对性的宪法根据,体现了宪法的这一重要特征。

  2.忠于宪法体现了法官的本质。宪法地位决定了法官必须忠于宪法。一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都不得违背宪法,法官的履职行为也不例外。法官行使审判权必须受宪法的约束。只有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案件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的判决才符合忠于宪法的要求。二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权力源于宪法。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履行职责、行使审判权经过宪法法律授权。三是法官不得随意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官既要通过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尊重和保障,也要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过程中彰显宪法精神。

  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忠于宪法的认识和做法不一。例如,在如何对待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上,法官更容易倾向以自我为中心进行选择,而不是以宪法为核心作出选择。这些习惯性的思维方式严重损害法治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尊重与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要求。司法程序必须体现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价值。未经法定程序和合法目的,法院不得限制或剥夺他人基本权利。因此,法官必须在宪法的统领下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并体现宪法精神。

  二、法官忠于宪法的具体要求

  法官忠于宪法,是在宪法的统领下充分发挥部门法的作用,运用法治体系审判案件,为司法找出法律上的终极标准和规则。宪法正是法官进行选择的依据,为解决法律问题提供认识论基础。

  1.法官要学会用宪法统领履职行为。法官在从事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和其他法定职责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宪法意识,将宪法的精神、原则和内容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司法行为中去,通过具体的司法行为彰显宪法精神。一方面,必须用宪法统领法官审判与检察官公诉、警察侦查和律师辩护等工作,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必须用宪法统领从事立案、审判(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执行等不同工作的法官,保证司法公正。只有在宪法统领下,解释和适用部门实体法及程序法,遵循司法规律,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司法的需求。用宪法统领审判行为,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必须具有大局观。法官行使的审判权属于中央事权范围,由宪法授权而来。因此,在审理具体案件,尤其是重大敏感案件中,必须从案件细微处着手,立足大局。

  2.法官要学会用宪法指导对部门法的理解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原则性与部门法的具体性相辅相成。宪法的规定需要部门法加以具体化。部门法应以宪法为指导,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以公民基本权利为例,宪法的规定为法官适用法律、保障公民权利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指导;同时它的原则性又可以弥补部门法的缺漏,避免出现法律保护的“真空”。在部门法规定不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时,应当根据宪法精神和部门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保障。

  实践中,我国宪法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有时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部门法没有很好地贯彻或体现宪法的有关规定,导致法官无条文可以依据。另一方面是法官不能充分利用宪法精神和原则解释部门法中有关规定,妨碍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只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正对待人民群众诉求等宪法精神,才能为不同法官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创造统一的基础,才能有利于公检法司等各部门统一认识,才能保障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等诸多环节中统一证明标准、认定标准和适用标准,从根本上和机制上杜绝产生不同认识的根源。

  3.法官要学会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忠于宪法。裁判文书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后载体,是法官审判行为的集中体现。优质裁判文书有利于化解纠纷,维护稳定和秩序,彰显法官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决心,为整个社会带来正能量。劣质裁判文书则可能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文书论理和法律适用方面漏洞百出,甚至让人感到侵害当事人权利,违反宪法精神,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因此,法官不但在审判中要忠于宪法,而且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也要忠于宪法。

  4.法官要学会在待人接物方面通过积极主动工作,忠于宪法,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他人权利和自由等宪法精神和原则对法官的内在宪法法律素养提出了很高要求,即在司法过程中平等适用法律,尊重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等。这与法院通过管理狠抓审判质量和审判作风等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其特点在于这种方式重在调动法官的内因,让法官积极主动展现法律素养,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总之,法官只有忠于宪法,在审判中体现宪法法律的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努力促使宪法和法律法规演变、积淀成群众的内心信念和社会的行为准则,司法才能走入群众,人民才能尊重司法、信仰法治。

  (作者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