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2011年6月给律师个人账户存入的18万元,如今让齐上林感到烦恼。 齐上林原是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教育局教研室工作人员。2009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出狱之后,2011年4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邯郸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代理再审案件的,是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成兰。齐上林说,两年半过去了,法院至今没有作出判决。2011年6月,他给王成兰的个人账户存入了18万元,因为“王成兰说,法官要给钱了才审理”。 “我是依法办案,我没有贿赂。”王成兰今天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回应称。此前,她接受北京一家媒体采访时表示,这18万元是代理费。 如果18万元是代理费,为何没按规定存入律师事务所的账户?浩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温建朝称,这属于齐上林的个人问题,他不应该与律所签合同却把钱打给王成兰个人,“他自己犯的错误。” 不过,就在两天前,记者在邯郸市司法局的调解现场看到,温建朝对齐上林说:“复杂的事情讲清楚,简单的事大家利索点。别的什么违法、违规都不谈,你现在仅仅谈这方面:拿多少钱给你,咱就不说。算对她有一定的惩罚,也不危害你的经济状况。” 请律师,希望跟法官“有个亲密的沟通” 2007年4月12日下午,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几名法官来到永年县慧光学校送达一份执行通知书。那时,齐上林是慧光学校的校长,执行通知书涉及学校与一名教师的劳动争议纠纷。 多名目击者当时的证言证实,现场,齐上林与法院人员发生了一些摩擦。 邯郸中院2009年5月的终审判决认定,齐上林目无法纪,不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执行现场对执行公务的干警进行侮辱、威胁,进而欲行拘禁执行干警、当众撕毁法律文书。 他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我根本就没罪。”直到今天,齐上林仍然坚持认为自己无罪。 让齐上林重燃希望的是2011年4月11日的那份《再审决定书》。河北省高院认定,原审认定齐上林妨害公务的证据不足,指令邯郸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高院的法官对我说,要好好把握中院再审的机会。”齐上林告诉记者,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邯郸中院依然没有就该案开庭审理。 2011年6月1日,齐上林与浩博律师事务所的王成兰律师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浩博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成兰律师担任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齐上林的辩护人。 协议载明,“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齐上林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22000.0元。”不过,这笔费用的数额是阿拉伯数字书写的,而非汉字。 记者注意到,在这句话之后,后来又手写加上了一句话:“待全部律师费交清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委托方开据(应为“具”——记者注)正式发票。” 协议落款处,盖有“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一审二审的时候,我请的是河北、北京的两个律师。代理费分别是5000、10000元。”齐上林说,相比之下,再审的收费高了一些。 齐上林称,他与王成兰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一开始的时候,听说她很有能力。” 他向记者坦言,当初请律师的原因之一,也是希望跟法官“有个亲密的沟通”。“司法环境让我感到有时不可以相信,我希望能沟通一下,帮助我主持正义。这是非常无奈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但时至今日,《再审决定书》发出两年半之后,齐上林案仍没有审理的迹象。 向律师个人账户存了18万元 齐上林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再审的过程中,他曾猜测可能要交很多钱,“想到会要,但没想到会要那么多。我预计三五万就可以结束了。” 让齐上林为难的事发生在2011年5月底,彼时,案件依然没有开庭审理。“王成兰说法官、院长、审监庭等都要钱才给审理。我说要多少钱,她说要20万。” 但是,王成兰、温建朝在接受采访时都否认“收钱向法官行贿”的说法。 “齐上林一再去诬陷我,说我向法官送礼,纯属乌有,我不想再说了。”王成兰告诉记者。 齐上林拿不出那么多钱。他称,自己向好几位朋友、亲戚借了钱,最终凑了18万元。 齐上林向记者展示了其手机保存的一条短信。短信显示,2011年6月3日21时15分06秒,王成兰的手机号码发来一条信息:“建设银行户名:王成兰 账号:××××33931。” 这一天,是王成兰与齐上林签订《委托协议》的第三天。而在齐上林提供的协议中,约定的委托费用是“22000.0元”。 记者掌握的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则载明,卡号为“××××33931”、户名为“王成兰”的账户被存入了18万元人民币。存款人姓沈,是齐上林的妻子。 这18万元的存入时间为2011年6月4日,正是齐上林收到上述短信的第二天。 2012年,齐上林一度认为自己的事情快要解决了。齐上林说,王成兰与他多次沟通案件进展,并称已向河北省、邯郸市有关部门领导介绍了情况。但直到今天,邯郸中院、永年县人民法院都没有对此案重新作出判决。 “别再说骗人的鬼话了。我已正式通知×××(法官的名字,此处隐去——记者注),官司不打了,把东西退给我。我也正式通知你,把钱都要回来,全部退给我。三天之内弄清。从此两清。否则,我要用敌我矛盾的方法处理之。”今年8月29日,齐上林给王成兰发了短信。 齐上林自称要求退钱的原因之一是,8月,他与一名法官见了面,“法官问了我一些问题,我觉得,他根本没看我的案卷,这怎么能够结案?” 截至记者发稿,王成兰没有退钱给齐上林。9月,齐上林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律师收钱向法官行贿”的情况。 对于“向法官行贿”一事,记者尚未证实。 律所副主任称18万元是代理费 12月6日,齐上林、王成兰、温建朝及邯郸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司法局对此事进行了调解。上午,中国青年报记者以齐上林同事的身份,旁听了调解的全过程。 调解伊始,温建朝询问齐上林“拿多少钱给你”。齐上林表示,要把钱连利息退给他。 齐上林称,除了留有存款凭证的18万元之外,他还向王成兰支付了其他费用。但是,他无法出具与此相关的协议和票据。 温建朝告诉齐上林,律师事务所能认定的费用只有18.2万元。认定的依据是两张收款票据,一张是2000元,日期为2011年6月8日。 对于这笔2000元,齐上林感到不解,因为“协议上写的2.2万”。温建朝的解释是,“我查实是在所里交的”、“所里就收到这2000块钱”。 另一张票据的金额,显示为18万元,日期是2012年11月30日。这距离齐上林的存款日2011年6月4日,已有将近一年半。 齐上林问温建朝:“我是2011年6月4日给她交的钱,怎么能过了一年才开票?” “这个不违反我们的规定。”温建朝回答,这笔钱没有交到律师事务所里,“这是你打到她个人账户上的。” 那么,这18万元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呢?温建朝当场向齐上林确认,这笔钱属于代理费。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五条规定,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温建朝表示,如果王成兰收了代理费,她应该交到事务所,然后就可以取走,因为“谁办案,谁取走”。“她只是开了一张票,证明我收到钱,交到所里,作为劳动报酬,我把它取走了,至于花在哪儿,这是个人的事情。” “你的错误在哪儿,你不能交给个人啊,你交给个人,算什么?”温建朝说。 针对这个说法,记者12月8日致电温建朝,询问为何王成兰要将个人账户而非律所账户告诉齐上林。 温建朝没有正面回应。他称:“这是他们两人个人之间的关系”、“跟我们单位没有关系。” 这些答复显然让齐上林有些意外。在调解现场,他提出自己留存的委托协议中,委托费用为2.2万元,不是18万元。 温建朝说,据其所知,合同写的委托费用是22万元,“这个是你们有异议的。” 记者注意到,齐上林手中的委托协议,“22000.0”为阿拉伯数字,与“220000”差一个小数点。记者没有看到王成兰留存的那份协议。 事后,齐上林认为,“22万代理费”的说法是“瞎说八道”。他的理由是,如果代理费真是22万元,他应补交律所4万元,律所又何必来司法局商量退钱的事? 王成兰参与了12月6日下午的调解。但是,邯郸市司法局律师指导处一名蒋姓处长不允许外人旁听。 这段时长约一小时的调解录音显示,王成兰的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她本人没有对18万元的性质、去向等问题作出解释。据称,王成兰近日身体欠佳。 是否行贿法官,有关部门未公开回应 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目前,邯郸中院出具了一份裁定书。齐上林称,裁定内容是请永年县法院重新审理齐上林案。 他告诉前来采访的媒体,律师收取18万元是用于行贿法官,并向来访记者提供了一段他与法官的录音。 录音中,齐上林提出“花钱买不来公平正义“。法官称,我们绝对依法办事,我们有程序。 在录音中,中国青年报记者没有听到法官明确承认收钱的内容。 12月6日,在记者的见证下,齐上林多次拨打上述法官电话,要么没有接通,要么接通后挂断。12月8日,记者致电该法官,他接通后同样挂断电话。 记者随后致电邯郸市司法局一贾姓副局长,当他听到“齐上林”的名字后,称自己在高速公路上开车。 对于“行贿法官”的说法,王成兰表示:“我是按照法律程序走的”,“如果有事实的,去告我,我可以让事实来说话。” “我说的,您不要听我的;他说的,也不要听他的,我们要让事实说话。”当记者询问“委托协议约定的价格是否为18万元”时,王成兰如此回答。电话的另一头,多次传来王成兰哭泣的声音。 记者了解到,对于“委托人称律师收18万行贿法官”的事件,邯郸市司法局、邯郸中院等有关部门正在了解情况。截至目前,尚未公布调查结果。 这18万元究竟是什么性质?为何打入律师的个人账户中?这笔钱如今流向何方?是律师违规,还是法官受贿,或是委托人在说谎?本报将继续关注。 (实习生耿学清对本文亦有贡献) 本报河北邯郸12月8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