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默会知识有利于法官个体执业水平的提升,但只有默会知识被升级为贯通知识后,才能对整个法官群体和司法职业产生革命性的推动意义。 有学者根据知识之间的差异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是可沟通知识,即个体通过教育或日常生活而获得的基础知识。其二是默会知识,即个体根据自己的经历对所学知识进行发散、延伸和重塑,形成具有强烈个人属性的知识。其三是贯通知识,即个体在实践中对知识进行的升级,实现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并可付之表达与传播。事实上,上述知识的三种类型同样表征了知识的三个层次。当个体从外界获得可沟通知识后,又在社会实践中理论联系实践,实现知识的创新与升级,生产出贯通知识。 黄志丽根据自己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出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审判方法——“剥洋葱”办案法。她认为,遇到矛盾纠纷,不能一审了之,而要耐心释法析理,将亲和调解贯穿始终。“调查研究贯穿始终、亲和调解贯穿始终、释法析理贯穿始终”是其审判工作方法的显著特点。 黄志丽的审判方法,充分体现了法官知识的层次性。 首先,黄志丽的审判方法来源于基础的可沟通知识。法官基本司法知识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学院老师的教授,系统学习法学教材,掌握最为基本的术语、概念、原则和理念。二是在从事辅助工作的过程中,向其他法官学习司法技术,诸如庭审记录技巧、开庭流程,甚至是与当事人和律师打交道的方法与原则。三是在被任命为法官之前,准法官们会被集中在一起接受系统的初任法官培训。主要内容是具有较强应用性的司法知识和司法技能。 法官通过各种渠道所获得的可沟通知识,只是一种相对较为显性的工具。这些知识只有被法官应用于司法实践才能获得生命力。黄志丽的司法知识和审判技巧也并非“天成”。1995年,通过社会招考进入法院后,黄志丽明白“法官应该是个杂家,唯有不断学习,才能够在断案中游刃有余,保证客观公正”。正是基于对可沟通知识的自觉学习,她为今天的审判方法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黄志丽形成了独特的默会知识。尽管法官接受了相同的学历教育,经历类似的司法培训,但默会知识将会显著地将法官予以区别。黄志丽在完成初步的基础知识学习后,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自己一套独特的审判方法。比如她在开庭审理一起古玩案件中,能够在法律语言、世俗语言和古玩的行业语言之间切换,大大提升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效果,避免了不必要的鉴定,并顺利调解结案。法官只有将先前所获得的可沟通知识运用于实践,实现“法条与案件”的融通,才能获得默会知识。默会知识无法在个体之间有效传播。比如,当法官了解某案情后,可以自然而然地想到某一部法律,并且通过特有的方式找到需要适用的相关法条。当然,法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默会知识指导一个“法律的门外汉”就某一具体案件找到需要的法条,但是无法将自己寻找法条的本领——默会知识——传授给他。默会知识体现了法官特有的职业敏感性和实践中养成的判断力,这也是一个法官和其他“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之间最大的差别。敏感性和判断力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司法水平。黄志丽审判方法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将“释法析理贯穿始终,让当事人理解并信服司法的公正”。这其实是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生动表达自己具有的默会知识。尽管默会知识无法在个体之间进行传播,但是法官之间却可以在下意识地利用默会知识进行交流,从而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司法水平。 最后,黄志丽形成了可表达的贯通知识。如果说可沟通知识是法官职业的门槛,默会知识影响法官水平,那么贯通知识将会突破既有的知识体系,实现司法知识的创新,生产出新的可沟通知识,推动司法知识螺旋式发展。比如邹碧华同志总结梳理了自己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经验和思想精华,形成了《要件审判九步法》,就是典型的将默会知识上升为贯通知识,为法官理清思路、掌握审判节奏、制作裁判文书提供指导和借鉴。黄志丽依托“黄志丽法官工作室”表达自己的司法知识,并在实践中对科班出身的青年法官“言传身教”,通过他人的实践来检验自己的知识。贯通知识是默会知识的系统升级。但从其生产过程来看,相当艰难。一方面,其需要法官善于总结和提炼,如果说法官的默会知识体现了法官的领悟力和洞察力,那么“贯通知识”则体现了法官的创造力和潜在智慧。另一方面,必须要有激励生产贯通知识的外部环境。根植于制度框架内的激励带动了在实践中学习并提高的过程,以及默会知识的发展,从而引领个人在决策过程中逐渐演化出一个他们起先所面对的不一样的系统。 事实上,转型社会中的司法急需法官贯通知识的不断扩张。尽管默会知识有利于法官个体执业水平的提升,但只有默会知识被升级为贯通知识后,才能对整个法官群体和司法职业产生推动意义。在转型社会中,利益分化日趋多元,各种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对司法的挑战前所未有,法院和法官都需要更为丰富的司法知识和司法智慧来面对这些挑战。黄志丽从容应对着转型过程中复杂的司法环境和疑难案件,并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她在审判工作中所形成的审判方法实现了理论与实践、法理与人情、现代与传统的有机结合。认真学习和研究“黄志丽们”的审判方法和司法智慧,有利于促进司法知识的传承创新和转型升级,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从而实现司法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