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在保障公众人物在先权利的同时,促使商标抢注现象回归理性,利于提升商家的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现实中有的商家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乔丹”、“007”、“哈利波特”等名字成为抢注对象。1月11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些行为将被严格限制。 由于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八种情形”中,并不包括不得将公众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于是,不少商家就钻起法律空子,搭便车抢注公众人物姓名为商标。这种现象不但损害了公众人物的权利(主要是姓名权),同时也助长了一种不劳而获的投机主义,不利于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 根据《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即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方面指导和规范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另一方面对热衷于“傍名人”抢注商标是一种约束。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商家需要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甚至有人认为商标“傍名人”现象,也反映出在市场经济中商家品牌意识的提升。但在笔者看来,商家注册的商标要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内涵和市场价值,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商标“傍名人”,恰恰说明这种商标只是投机取巧,并没有自己独特的内涵。《规定》在保障公众人物在先权利的同时,也能促使商标抢注现象回归理性,即给长期以来浮躁的商标抢注现象泼了一盆冷水,有利于提升商家的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从这个角度而言,《规定》具有多重价值。 此外,该《规定》还对影视作品及角色名称能否用作商标、山寨商标混淆视听怎么破等问题作出明确表述,值得肯定,也有利于遏制某些投机主义。但在《规定》之外,还需要通过完善商标法,从商标注册环节对抢注者说“不”。简言之,法律越完善,执行越前置,越利于减少纠纷,节省司法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