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诉讼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有体制原因,也有社会原因,从根本上解决“诉讼难”是个长期的过程。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听到对“诉讼难”的抱怨,如:法律法规太多,无所适从,裁判预期不明;部分案件久拖不判、久拖不执,时间、精力拖不起;费用高,财力耗不起;个别案件裁判不公,甚至发生冤假错案;个别法官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严重;司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对当事人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甚至徇私舞弊、徇私枉法。 “诉讼难”侵蚀着法治大厦的根基,阻碍了公平正义的实现,它不仅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且司法之路也会越走越窄,司法与人民之间的距离越变越远。“诉讼难”怎么解决呢?笔者这里谈谈云南法院的思路和措施。 一是压缩办案周期,解决诉讼的拖累、折腾。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小额诉讼、刑事速裁工作,努力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案件审限监控和流程管理,将立案到结案后的所有环节全部纳入流程系统进行监管,避免抽屉案;对办案软件进行换代升级,实现系统自动对每一件在办案件进行审限提示、蓝色预警和红色报警,实现对审限管理部门的实时监控和及时催办、督办,确保每一件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从根本上杜绝超审限办案;完善长期未结等诉讼案件催办、督办机制,设定相关模块将长期未结等诉讼案件全部纳入系统进行自动跟踪,避免案件长期未结、久拖不执、久押不决。 二是走专业化、亲民化道路,提升民众信心。2016年,经过考核、考试,全省三级149个法院共遴选出4060名入额法官。遴选产生的法官,是人事改革调整、重组的产物,是好中之好、优中之优挑选出来的优秀代表。通过遴选、竞争、入额产生的法官,是素质和能力的体现,是审判公正、裁判服众的保证。 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胸怀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牢记司法为民的根本目的,将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放在首要的位置,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善于换位思考。认真对待法官这一职业,认真对待百姓的诉求。 不断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入额法官,尤其是边远地区中级、基层法院入额法官的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以渊博的学识、丰富的阅历、冷静的判断、廉洁的品性,努力赢得民众对法官的信任,让“诉讼难”不再成为老大难。 三是坚持模范引领,打造工匠法官。法官职业像工匠一样,在每一个环节、细节上都得耐心专注、一丝不苟、精雕细琢、精益求精。近年来,先后涌现出邓兴、杜跃林、余华芬等全国模范法官。他们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不抱怨、不放弃,没有被生活压力压垮,没有因现实与梦想的差距而颓丧。每一次庭审,每一份文书,每一个案件,都做到精心打磨、精雕细琢,对自己负责,对良心负责,对社会负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社会的检验,以此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唤醒民众对法治的信心。 四是从个案入手,落实司法责任制。个案处理好,民众会心悦诚服地信任司法、信服法官。若处理不公,只会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招致民众的极大反感。个案具有标杆、示范、扩展的作用,认真对待每一个个案,力争让每一个个案都办得公正、高效。 不断增长的已结案件,既是法院人交出的作品,也是法院人解决“诉讼难”的成果展示,这说明,“诉讼难”的状况已经在转变,诉讼已经成为民众消费法治、维护权利、实现公正的一种生活态度。 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入额法官要对其承办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办好案件,必须把提高办案质量作为终身追求。各级法院的院庭长不仅是一名领导,更是一名法官,更要带头办案,办精品案、疑难案;由入额法官及合议庭自行签发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层层把关签发;设置法官专业会议,为法官办案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对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瘦身,这些都是真正体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都体现着通过改革,努力解决“诉讼难”的信心和担当。把案子审明白、判明白,把裁判文书写明白,向当事人和社会大众说明白,责任加强,产品的受用者——当事人才会满意,“诉讼难”才有望解决。 五是推进司法公开,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积极发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作用,确实做到案件审判流程节点信息、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准确、透明,裁判文书及时上网,积极推进庭审公开,让庭审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下,置于阳光之下,努力消除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误解和不满。另外,积极运用网络、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直播案件庭审、发布法院信息,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六是主动接受代表、委员监督。主动向代表、委员汇报工作,积极接受代表、委员监督。到各地集中走访代表、委员,听取意见建议,并认真梳理,进行改正。 总之,造成“诉讼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有体制原因,也有社会原因,从根本上解决“诉讼难”是个长期的过程。云南法院将不断消除司法体制和司法机制中存在的缺陷,不断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不断强化司法的民主性与文明性,通过多渠道、多方法的努力,解决“诉讼难”,使诉讼成为人民群众可以依靠的维权和护权的堡垒和屏障。 (作者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