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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律价值的主观性,回应葛四友教授_朱祖飞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边缘漫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4
摘要:面对葛教授的追问,笔者认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表达的意志也是自由的。笔者只能假设“多数决”属于俗世正义。主要基于一点理由,如果连多数人的自由正义感都靠不住,还有什么能靠得住呢?“多数决”是心学,主

面对葛教授的追问,笔者认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表达的意志也是自由的。笔者只能假设“多数决”属于俗世正义。主要基于一点理由,如果连多数人的自由正义感都靠不住,还有什么能靠得住呢?“多数决”是心学,主张价值自赋,信仰人类有着善良意志的先天形式,即肯定孟子提出“人性本善”的一个面向,也就是王阳明所谓的人有良知。

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的限度内,“多数决”就是世俗正义,不存在非正义。如拿美国审判制度来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律审最终决定是9个大法官,事实审一般是12个陪审员。不管是最终法律审还是事实审,都要求“多数决”。可见“多数决”是美国审判制度的镇山之宝。

站在后世的角度看以前的审判行为,由于意识形态的改变,许多判决都是可以推翻的。如果我们坚持后世正义观的绝对优先性,就会导致俗世正义的虚无主义,人心难定,是非不分。俗世正义是受到时空限制的,是在世者的正义。所以,应当尊重在世者的多数决的既判力。苏格拉底死于雅典公民的“多数决”,不能说是一个冤案,这就是一个俗世正义的判决。

当然,“多数决”也是笔者主观愿景及假设。所以,从这一点而言,本人的法律价值观也是主观的。

5、关于“好心干坏事”的解读

葛教授认为:朱律师的“好心干坏事”显然承认了事情好坏是有客观标准的,因此就需要预设客观的价值,否则哪有真正意义上的好坏可言呢?从朱律师在具体问题上的结论与看法,我觉得朱律师不大可能接受价值主观主义的这些蕴含。

法律也无非就是主观价值共识,一种主观协议而已。法律价值是主观的,不意味着说事情好坏就是承认了客观价值。既然笔者坚持人心的多数决,那么法律规则就应当适应多数人的人心,所以“好心干坏事”就是基于笔者的主观价值而作的评价;否则,一说是非,就是客观价值,那么致主观价值于何地?!无疑等于取消了主观的价值。

6关于杰克逊大法官名言的解读

“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正确才具有终局性,恰恰相反,是因为我的判决具有终局性所以才正确。”葛教授为了解释杰克逊大法官此句名言的合理性,引用拉兹的以下观点予以说明:“我们之所以确立我们的判决有终局性这一制度,恰恰是因为这样做能够使得从整体上讲,我们的判决更有可能正确。”

很显然,这样解释没有什么说服力。因为法律的不确定性因素,需要个体的价值补充,这种补充显然是主观的,这样解释就已经足够了。法律价值主观说,肯定会产生作用,产生衍生价值,我们不能以衍生价值来否定法律价值主观说;否则,就会出现逻辑上的混乱,如笔者主张法律价值主观说,也是相信对整个社会是有利的,难道因此就突变成法律价值客观说不成?!

7、关于正义价值主观说是否支持宽容的问题

葛教授认为:“至于价值主观主义或相对主义与宽容支持关系,哲学界有很多论证表示这种关系并不成立。不仅如此,价值主观主义更有可能导向朱律师所关注的严重后果。如果价值是主观主义的,而且某人接受的价值观是:你只能相信我相信的,所谓的信我的,我让你得永生,不信我的,我帮你下地狱;那么,这种价值主观主义更容易导向斗争,并且可能是肉体消灭的斗争。”

首先,葛教授所举例子不能得出肉体消灭斗争的结论。因为,永生与地狱是充满彼岸世界的概念,是针对灵魂而言。如只有在世时宽容有爱,修他们的正道,才有可能得救。其次,正义价值主观说,具体正义价值的主张无非就是一家之见,正如汉德法官所言:“自由,就是对何谓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既然自己的观点不敢确定那么正确,就会尊重别人的意见,倾听他人的声音。而正义价值客观说,往往认为正义是客观的,是不容主观质疑的,怎么可能听得进去不同意见。最后,就拿笔者而言,以前年轻时,坚信正义是客观的,真理是唯一的,思想就比较独断,行为也比较冲动。后来,是康德认识论破解了笔者的疑惑,主观说也使笔者性格更加宽容和温和。

总结

   对于法律价值多元、法律的不确定性、陪审团制度、参审制等,笔者与葛教授没有分歧,双方都认同。分歧在于如何解释法律价值的根源,笔者认为来自主观,葛教授认为来自客观。一种现象,对立的理由都可以解释,就是二律背反,也就是理性局限性的体现,也就是理性的幻相,双方的解释都是主观的。所以,在法律价值判断上,我们应当坚持“理学尽头是心学”的方法,在充分说理和沟通的前提下,尊重他人的选择。    


葛四友:《对“‘价值客观论’反思”的澄清性反思》,载2017年2月25日微信公号《法学学术前沿》,,下同。

朱祖飞:《心外无理,理乃心造——法律价值客观说的反思》,载2017年1月29日微信公号《法学学术前沿》,,下同。

康德说:“思维一个对象和认识一个对象是不同的。因为认识包含着两个方面:一个使一个对象一般地被思维的概念(范畴),二是使这对象被给予的直观”。【德】康德:《康德三大批判合集》,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6~87页。

转引自张任之:《质料先天与人格形成——对舍勒现象学的质料价值伦理学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63~264页。

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94页。

赵志伟:《西方哲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页。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韩林合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19页。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韩林合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16页。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杨云飞译,邓晓芒校,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

【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杨云飞译,邓晓芒校,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

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97页。

杨泽波:《孟子性善论研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8~281页。

德】康德:《判断力批判》(注释本),李秋零译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页

朱祖飞:《法学界独断思维的批判,以“依法裁判”为例》,载《法律博客网》,,2017年2月27日访问。

朱祖飞:《法学界独断思维的批判,以“依法裁判”为例》,载《法律博客网》,,2017年2月27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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