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购买股份、做年货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林某甲借款共18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林某甲利息1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12月9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9日、2014年1月20日、2014年3月28日,谭玉军向林某甲出具了借款金额分别为57万元、63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借条。 2.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2年9月8日至2014年1月12日,林某甲共将122.7万元存入谭玉军的账户。 3.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林某甲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林某甲借款的金额为180万元,支付利息14.4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林某甲陈述证实,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28日,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购买股份、做年货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陆续向其借款共180万元。期间谭玉军均按时支付利息给其,直至2014年3月底。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28日,其以做粮油生意、购买股份、做年货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陆续向林某甲借款共180万元。期间其均按时支付利息给林某甲,直至2014年3月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十五、2013年,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林某乙借款共75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林某乙利息22.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6月16日、2013年7月19日,谭玉军向林某乙出具了借款金额分别为65万元、10万元的借条。 2.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林某乙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林某乙借款的金额为75万元,支付利息22.65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林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陆续向其借款共75万元。谭玉军每月均支付利息给其,直至2014年4月。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08年开始,其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陆续向林某乙借款共75万元。期间,其均按时支付利息给林某乙。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