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4年3月,其手上没有钱了,又急需钱来还之前所欠债务的利息,其就虚构了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韦某乙借款30万元。韦某乙同意后于2014年3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万元转给其,其写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给韦某乙。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二十一、2013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琚某借款共9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琚某利息36.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3月10日、2013年3月27日、2013年8月5日、2013年10月20日、2014年4月7日,谭玉军向琚某出具了借款金额分别为35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37万元的借条。 2.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12月17日,琚某汇款21万元给谭玉军,谭玉军汇款28万元给琚某;2013年11月6日,谭玉军汇款6000元给琚某。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琚某陈述证实,2013年至2014年4月,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利息,陆续向其借款共90万元。期间谭玉军按时支付利息给其直至2014年3月。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其从2007年开始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陆续向琚某借钱,至2014年4月,其一共向琚某借了90万元。每个月其都按时支付利息给琚某,直至2014年3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