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3年5月,其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2%的月利息,向葵某借款30万元,后其应葵某的要求,分两次共还了20万元给葵某,2014年2月,其重新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葵某。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五、2013年9月至12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卢某甲借款共6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卢某甲利息0.7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10月25日,谭玉军向卢某甲借款6万元。 2.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2月27日,谭玉军共汇款2.74万元给卢某甲,其中2万元为本金。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卢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9月,其经林某乙介绍决定将6万元借给谭玉军,约定月利率为2%,利息由谭玉军直接汇款给其。后其将6万元存入林某乙的工行账户,再由林某乙转交给谭玉军,2013年10月25日,谭玉军出具了一张借款6万元的借条给其。2013年12月,由于其要用钱,其联系谭玉军后,谭玉军就将2万元通过汇款偿还给其,后这笔钱其没有使用,就又联系谭玉军继续把这2万元借给她。谭玉军每个月基本都能按时支付给其利息。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3年9月,其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承诺按3%的月利率支付利息,通过林某乙联系,向卢某甲借款6万元。期间还了2万元本金给卢某甲,但不久后卢某甲又将该2万元继续借给其。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六、2011年至2014年1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张某借款共1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张某利息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4年1月14日,谭玉军向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 2.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1年8月31日至2013年3月31日,张某汇款4万元给谭玉军,谭玉军汇款1.2万元给张某。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1年至2014年1月,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其借款共10万元,后谭玉军在2014年1月14日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其。其一共得到谭玉军支付的利息5万元左右。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