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林某乙跟其讲她女儿覃某丁有一张民生银行的信用卡,可以透支,其就承诺每个月支付4000元利息给覃某丁,将覃某丁的这张信用卡借来透支使用。这张信用卡其一直用到2014年3月,共支付了约6、7万元利息给覃某丁。至案发时,其使用这张信用卡透支了22万元没有归还。2013年5月,其又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覃某丁借钱,后覃某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5万元汇到其的账户,这笔借款其支付给覃某丁10个月利息4.5万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案的综合证据如下: (一)书证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玉军的基本身份情况,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证人兰某甲的证言证实,其负责核算河池学院食堂的日常账目。2004年下半年至2007年下半年,谭玉军以宜州市穗丰粮食公司的名义向河池学院食堂供应大米。谭玉军只向该食堂提供大米,其他地方不提供。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03年左右,其承包桂茂电厂位于宜州市庆远镇山谷路六小路口的门面经营超市,经营了差不多一年就经营不下去了,其就把超市整体转让给其姐谭生凤,其继续回厂上班。2004年到2007年,其接下河池学院食堂的供粮生意,当时以3%的月利率向他人借钱来周转,赚的钱还不够支付借款利息。2010年左右,其停薪留职出来,以3%的月利率向一些朋友借了共约100万元做煤矿生意,没过几久,生意亏损其就不做了。为偿还之前这些借款和利息,从2010年起,其就虚构了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向其他人借钱,借得的钱大部分用来支付借款利息,一部分用于日常开销。日常开销主要用于2010年按揭买了现代城A2-1004的房子,支付首付30多万,以及支付房子按揭款、装修款,还有买了一辆丰田威驰小轿车和一辆福特翼搏小轿车,再加上平时的一些个人开支,其大概得用150万左右。就这样拆东墙补西墙,越借越多,其没有办法偿还了就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