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帮同事偿还银行卡透支款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王某借款共6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王某利息1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4月16日、2013年12月4日、2014年4月9日,谭玉军向王某出具了借款金额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借条。 2.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王某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王某借款的金额为60万元,谭玉军已支付利息10.8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谭玉军先后以做粮油生意、帮同事还银行卡透支款为由,并承诺按3%的月利率支付利息,陆续向其借款共60万元。期间谭玉军支付了10.8万元利息以及0.6万元好处费给其。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其先后以做粮油生意、帮同事还银行卡透支款为由,并承诺按3%的月利率支付利息,陆续向王某借款共60万元。期间其支付了25.2万元利息以及0.8万元好处费给王某。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十、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5%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刘某借款共53.05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偿还前款的方式,已偿还给刘某本金15.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款协议书三份、借款收据三份证实,2012年12月6日、2013年9月1日、2013年11月10日,谭玉军与刘某签订了借款金额分别为30.8万元、14万元、8.25万元的借款协议书。 2.广西北部湾银行交易对账单、银行业务回单证实,2012年12月6日刘某汇款14万元给谭玉军;2013年9月1日刘某汇款4.5万元、3.5万元给谭玉军;2013年11月10日刘某汇款5万元给谭玉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