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潘某陈述证实,2013年11月5日,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5%的月利息,向其借款30万元。2014年2月初,谭玉军又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6%的月利息,向其借款10万元。期间谭玉军支付了8万多元利息给其。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其从2012年开始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5%的月利息,陆续向潘某借款,到了2013年11月的时候,共已向潘某借款累计30万元,其就向潘某出具了一张借款总额为30万元的借条。2014年年初,其又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6%的月利息,向潘某借款10万元。期间其均按时支付利息给潘某直至2014年4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二十七、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吕某甲借款4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吕某甲利息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5月17日,谭玉军向吕某甲出具了借款金额为40万元的借条。 2.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3年5月17日,谭玉军的账户存入20万元。 3.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吕某甲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吕某甲借款的金额为4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吕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5月17日,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其借款40万元。当天,其将40万元交给谭玉军,其中20万元是现金交付,另外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谭玉军的账户,谭玉军写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给其。之后谭玉军均按时支付利息给其直至2014年4月,其共得了13.2万元利息。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