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1年至2014年1月,其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承诺按3%的月利率支付利息,陆续向张某借款共10万元,2014年1月14日其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张某。期间其共支付给张某利息5万元左右。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七、2010年至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银某借款共2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银某利息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12月8日,谭玉军向银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 2.银行流水清单证实,2012年7月29日至2013年4月8日,谭玉军共汇款2.352万元给银某。2012年9月9日至2014年3月12日,谭玉军共汇款4.725万元给银某。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银某陈述证实,2010年至2013年12月,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陆续向其借款共20万元。2013年12月8日,谭玉军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给其。2014年4月以前,谭玉军基本上都能按时支付利息给其,其共得了9万元左右利息。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0年至2013年12月,其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虚假理由,并许诺按3%的月利率支付利息,陆续向银某借款共20万元。2013年12月8日,其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给银某。其每个月都按时支付利息给银某,一直到2014年3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八、2011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煤矿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陆某甲借款共52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陆某甲利息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借条复印件证实,2014年4月1日,谭玉军向陆某甲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52万元的借条。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陆某甲陈述证实,2011年至2014年4月,谭玉军以做粮油、煤矿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陆续向其借款共52万元。期间谭玉军共支付了约25万元利息给其。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1年至2014年4月,其以做粮油、煤矿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陆续向陆某甲借款共52万元。期间其一直按时支付利息给陆某甲。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