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2年年初至2013年10月,其以帮朋友借钱为由,承诺支付8%至10%不等的月利息,陆续向周某乙借款共50万元,其中30万元借款承诺支付8%的月利息,20万元借款承诺支付10%的月利息。因为其跟周某乙比较熟悉,周某乙也比较信任其,所以其没有出具借条给周某乙。期间其均按时支付利息给周某乙。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三十二、2013年12月29日、2014年1月3日,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吴某借款共2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吴某利息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证实,2014年1月1日,谭玉军向吴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 2.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3年12月29日、2014年1月3日,吴某分别汇款8万元、11.4万元给谭玉军。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2013年12月底、2014年1月3日,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两次向其借款共19.4万元,谭玉军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给其。后谭玉军共支付了1.2万元利息给其。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3年12月底、2014年1月3日,其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两次向吴某借款共20万元,其中有一笔借款事先扣除了0.6万元利息,吴某实际给其19.4万元,其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给吴某。除了事先扣除的0.6万元利息以外,其后来又共支付了1.2万元利息给吴某。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三十三、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覃某丙借款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证实,2014年3月24日,谭玉军向覃某丙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条。 2.银行汇款凭证、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4年3月24日,覃某丙汇款90万元给谭玉军。 3.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覃某丙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覃某丙借款的金额为100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