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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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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玉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十三、2012年6月、2012年12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朱某借款共5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

十三、2012年6月、2012年12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朱某借款共5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朱某利息2.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12月27日,谭玉军向朱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

2.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朱某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朱某借款的金额为5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朱某陈述证实,2012年6月的一天,谭玉军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其借款2万元。2012年12月,谭玉军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其借款3万元。期间谭玉军共支付了2.31万元利息给其。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2年6月的一天,其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朱某借款2万元。2012年12月,其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朱某借款3万元。期间其共支付了2.31万元利息给朱某。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