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2012年6月、2012年12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朱某借款共5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朱某利息2.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12月27日,谭玉军向朱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5万元的借条。 2.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朱某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朱某借款的金额为5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朱某陈述证实,2012年6月的一天,谭玉军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其借款2万元。2012年12月,谭玉军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其借款3万元。期间谭玉军共支付了2.31万元利息给其。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2年6月的一天,其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朱某借款2万元。2012年12月,其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朱某借款3万元。期间其共支付了2.31万元利息给朱某。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