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2013年4月1日、2013年8月28日、2013年11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覃某乙借款共2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覃某乙利息5.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4月1日、2013年8月28日,谭玉军向覃某乙出具了借款金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的借条。 2.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覃某乙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覃某乙借款的金额为20万元,支付利息5.55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覃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3月底,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其借款10万元,谭玉军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其。2013年8月28日,谭玉军又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其借款5万元,谭玉军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给其。2013年11月底,谭玉军再次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其借款5万,这次谭玉军没有出具借条给其。期间谭玉军支付给其利息5.25万元。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3年3月底,其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覃某乙借款10万元,其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覃某乙。2013年8月28日,其又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覃某乙借款5万元,其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给覃某乙。2013年11月底,其再次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覃某乙借款5万元,这次其没有出具借条给覃某乙。期间其均按时支付利息给覃某乙。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