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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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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玉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1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二十二、2013年4月1日、2013年8月28日、2013年11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覃某乙借款共20万元。至案

二十二、2013年4月1日、2013年8月28日、2013年11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覃某乙借款共2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覃某乙利息5.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4月1日、2013年8月28日,谭玉军向覃某乙出具了借款金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的借条。

2.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覃某乙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覃某乙借款的金额为20万元,支付利息5.55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覃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3月底,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其借款10万元,谭玉军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其。2013年8月28日,谭玉军又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其借款5万元,谭玉军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给其。2013年11月底,谭玉军再次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其借款5万,这次谭玉军没有出具借条给其。期间谭玉军支付给其利息5.25万元。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3年3月底,其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覃某乙借款10万元,其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覃某乙。2013年8月28日,其又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覃某乙借款5万元,其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给覃某乙。2013年11月底,其再次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覃某乙借款5万元,这次其没有出具借条给覃某乙。期间其均按时支付利息给覃某乙。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