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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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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玉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对于辩护人邱勇提出指控被告人谭玉军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1.2004年起,被告人谭玉军向他人借款经营粮油生意和煤矿生意,至2010年因生意亏损而终止,自2010年起,谭玉军已不再经营任何实体

本院认为,对于辩护人邱勇提出指控被告人谭玉军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1.2004年起,被告人谭玉军向他人借款经营粮油生意和煤矿生意,至2010年因生意亏损而终止,自2010年起,谭玉军已不再经营任何实体生意,此后,其向本案被害人借款时所陈述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均为虚构,在客观上使被害人错误产生谭玉军能够通过经营生意按期偿还借款和利息的假象,从而基于错误认识将大量资金借给谭玉军;2.被告人谭玉军自2010年起已不再经营任何实体生意,其已失去偿还借款的能力,其主观上明知所借款项根本无法偿还,在此情况下,谭玉军仍然通过不断借款,用后款支付前款本金、利息的方式来延缓真相败露的时间,从而造成更多的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谭玉军主观上明知其不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所借款项根本无法偿还,客观上向被害人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许诺支付高额利息,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虚假借款理由,使被害人产生谭玉军能够通过经营生意按期偿还借款和利息的假象,从而基于错误认识将大量资金借给谭玉军,谭玉军则用后款支付前款本金、利息的方式来延缓真相败露的时间,当谭玉军无法再借到新的借款来偿还前款利息时,即造成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人谭玉军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谭玉军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玉军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谭玉军诈骗数额达1119.67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谭玉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玉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玉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8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谭玉军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给陈某甲人民币26万元;退赔给覃某甲人民币31.3万元;退赔给谢某人民币19万元;退赔给葵某人民币10万元;退赔给卢某甲人民币5.26万元;退赔给张某人民币5万元;退赔给银某人民币11万元;退赔给陆某甲人民币27万元;退赔给王某人民币48.6万元;退赔给刘某甲人民币37.8万元;退赔给杨某人民币9.1万元;退赔给兰某甲人民币2万元;退赔给朱某人民币2.69万元;退赔给林某甲人民币165.6万元;退赔给林某乙人民币76.35万元;退赔给韦某甲人民币14.2万元;退赔给卢某乙人民币61.8万元;退赔给林某丙人民币55.45万元;退赔给陈某乙人民币19.4万元;退赔给韦某乙人民币30万元;退赔给琚某人民币53.64万元;退赔给覃某乙人民币14.45万元;退赔给周某甲人民币75.45万元;退赔给黄某人民币7.49万元;退赔给陆某乙人民币15.8万元;退赔给潘某人民币31.3万元;退赔给吕某甲人民币28万元;退赔给吕某乙人民币12万元;退赔给兰某乙人民币8.76万元;退赔给安某人民币21.33万元;退赔给周某乙人民币50万元;退赔给吴某人民币18.2万元;退赔给覃某丙人民币100万元;退赔给覃某丁人民币25.7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 俊

代理审判员 黄 蓉

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保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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