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2012年12月27日、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陆某乙借款共2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陆某乙利息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证实,2013年12月27日,谭玉军向陆某乙出具了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 2.银行对账单、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2年12月27日、2013年12月27日,陆某乙分别汇款10万元、6.4万元给谭玉军。 3.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4年1月29日,谭玉军汇款0.6万元给陆某乙。 4.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陆某乙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陆某乙借款的金额为20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陆某乙陈述证实,2012年12月,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来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其借款10万元。2013年12月27日,这笔借款到期后,谭玉军又向其借10万元,因谭玉军没有支付上次那笔10万元借款的利息3.6万元,其就提出这次只借6.4万元给她,加上原来欠的利息和本金一起算作借20万元给谭玉军,谭玉军同意后重新写了一张借款20万元的借条给其。其实际上借了16.4万元给谭玉军。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2年12月,其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来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陆某乙借款10万元。2013年12月27日,这笔借款到期后,其又向陆某乙借10万元,因其没有支付上次那笔10万元借款的利息3.6万元,陆某乙就提出这次只借6.4万元给其,加上原来欠的利息和本金一起算作借20万元给其,其同意后重新写了一张借款20万元的借条给陆某乙。陆某乙实际上借了16.4万元给其。后其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陆某乙0.6万元利息。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二十六、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5%至6%不等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潘某借款共4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潘某利息8.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11月5日、2014年2月1日,谭玉军向潘某出具了借款金额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的借条。 2.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潘某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潘某借款的金额为30万元,支付利息8.7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