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谭玉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二十三、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周某甲借款共9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

二十三、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周某甲借款共9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周某甲利息14.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11月1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2月28日,谭玉军向周某甲出具了借款金额分别为6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借条。

2.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周某甲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周某甲借款的金额为90万元,支付利息9.9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周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陆续向其借款共90万元,其中80万元写有借条,10万元没有写借条。期间谭玉军支付给其14.55万元利息。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其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陆续向周某甲借款共90万元。期间其支付给周某甲14万元左右利息。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二十四、2011年8月3日至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黄某借款共2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黄某利息12.5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证实,2014年4月14日,谭玉军向黄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

2.转账凭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1年8月3日、2011年11月18日、2012年12月30日、2013年12月17日,黄某分别汇款3万元、5万元、7万元、3万元给谭玉军。

3.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2年至2013年4月7日,谭玉军汇款2.13万元给黄某;2013年5月6日至2014年4月6日,谭玉军汇款6.69万元给黄某;2013年11月6日,谭玉军汇款0.51万元给黄某。

4.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黄某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黄某借款的金额为20万元,支付利息12.51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黄某陈述证实,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陆续向其借款共20万元。期间谭玉军支付给其利息12.87万元。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1年至2013年12月,其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陆续向黄某借款共20万元。期间其支付给黄某利息12、13万元左右。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