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3年6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借款38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陈某甲利息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4年3月30日,谭玉军向陈某甲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38万元的借条。 2.银行交易记录清单证实,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谭玉军以汇款的方式每月支付利息1.2万元给陈某甲(2014年2月未付),共支付了十个月的利息12万元。2014年4月1日,谭玉军归还本金2万元给陈某甲。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6月,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向其借款38万元。后谭玉军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利息给其至2014年4月。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借陈某甲的钱的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当时其已经借了很多人的钱。其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给陈某甲3%的月利息,向陈某甲借了45万元。不久后,陈某甲讲他急需用钱,其就还了5万元给他。其每个月都按时支付利息给陈某甲。2014年3月底,陈某甲又让其再还2万元给他,其就把2万元本金和当月的利息一起汇入陈某甲的银行账户,之后其就把原来的借条改成38万元的借条交给陈某甲。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二、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经营超市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覃某甲借款共7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覃某甲利息38.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借条复印件证实,2011年7月10日、2012年12月12日、2013年5月10日、2013年11月23日,谭玉军向覃某甲出具了借款金额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借条。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覃某甲陈述证实,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谭玉军以经营超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四次共向其借款70万元,后谭玉军共支付利息38.7万元给其。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其以经营超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四次共向覃某甲借款70万元,至案发前,其共支付了约38万元利息给覃某甲。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