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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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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玉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十八、2012年至2014年3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林某丙借款共7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

十八、2012年至2014年3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林某丙借款共7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林某丙利息14.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5月16日、2013年5月24日、2013年8月16日、2013年9月9日、2013年11月23日、2014年3月16日,谭玉军向林某丙出具了借款金额分别为5万元、15万元、2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借条。

2.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林某丙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林某丙借款的金额为70万元,支付利息14.55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林某丙陈述证实,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3月16日,谭玉军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陆续向其借款共70万元。谭玉军均按时支付利息给其直至2014年3月。其得到利息10多万元。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1年至2014年3月,其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虚假理由,许诺按3%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分几次共向林某丙借款70万元。期间其支付了约20万元利息给林某丙。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十九、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借款2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陈某乙利息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4年3月12日,谭玉军向陈某乙出具了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

2.银行转账业务凭证、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4年3月12日,陈某乙汇款20万元给谭玉军。

3.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陈某乙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陈某乙借款的金额为20万元,支付利息0.6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3月12日,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其借款20万元。2014年4月16日,谭玉军支付了0.6万元利息给其。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4年3月12日,其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陈某乙借款20万元,后其支付了0.6万元利息给陈某乙。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二十、2014年3月22日,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韦某乙借款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4年3月22日,谭玉军向韦某乙出具了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

2.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4年3月22日,韦某乙汇款30万元给谭玉军。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韦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3月22日,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其借款30万元。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万元转给谭玉军,后谭玉军写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给其。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