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谭玉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2年4月,其编造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虚假理由,并许诺按3%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向吕某甲借款20万元。2013年5月,其又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虚假理由,并许诺按3%的月利率支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2年4月,其编造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虚假理由,并许诺按3%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向吕某甲借款20万元。2013年5月,其又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虚假理由,并许诺按3%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再次向吕某甲借款20万元,后其按两次借钱的总额出具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给吕某甲。期间其共支付了20多万元利息给吕某甲。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二十八、2010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吕某乙借款共20万元、骗取被害人林某乙借款共3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利息14万元,其中吕某乙获得利息8万元,林某乙获得利息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10月18日,谭玉军向吕某乙出具了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

2.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1年1月19日、2011年3月24日,吕某乙分别汇款4.7万元、5万元给谭玉军。

3.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吕某乙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吕某乙借款的金额为50万元,支付利息7.5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吕某乙陈述证实,2010年9月至2011年年底,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陆续向其借款20万元,后谭玉军每月按时向其支付利息。2012年2月、2012年12月、2013年10月,谭玉军又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三次向其借款,因其没有钱了,就把此事告诉林某乙,后林某乙分别共将30万元给其,让其以其的名义借给谭玉军。借条上面的50万元,有30万元是林某乙的钱,其的钱只有20万元。期间谭玉军共支付给其约14万元利息,其把其中约6万元利息给林某乙。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其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陆续向吕某乙借款共50万元,期间其按时支付利息给吕某乙,直至2014年3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二十九、2013年7月6日,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兰某丙借款12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兰某丙利息3.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7月6日,谭玉军向兰某丙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2万元的借条。

2.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3年7月6日,兰某丙汇款12万元给谭玉军。2013年8月6日至2014年4月16日,谭玉军汇款2.88万元给兰某丙。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兰某丙陈述证实,2013年7月6日,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其借款12万元。后谭玉军共支付了3.24万元利息给其。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2013年7月初,其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3%的月利息,向兰某丙借款12万元。后其共支付了3.24万元利息给兰某丙。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