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1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谢某借款共25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支付前款利息的方式,已支付给谢某利息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6月16日,谭玉军向谢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25万元的借条。 2.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谢某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谢某借款的金额为25万元,谭玉军已支付利息6万元给谢某。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谢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按3%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向其借款25万元。后谭玉军逐月共支付了约6万多元利息给其。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谭玉军在侦查期间供述,其自2010年左右开始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谢某借款,至2013年6月借款本金已有25万元,于是其在2013年6月16日就出具了一张25万元的借条给谢某。至案发前,其基本上每个月都能按时支付相应的利息给谢某。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 四、2013年5月2日,被告人谭玉军隐瞒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真相,虚构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并许诺按照2%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骗取被害人葵某借款共30万元。至案发前,谭玉军采取用后款偿还前款的方式,已偿还给葵某本金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借条复印件证实,2014年2月23日,谭玉军向葵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 2.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证实,2013年5月2日,葵某汇款10万元给谭玉军。 3.对账单证实,经谭玉军和葵某对账,双方确认谭玉军向葵某借款的金额为10万元,谭玉军未支付利息。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葵某陈述证实,2013年5月,谭玉军以做粮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向其借款30万元。2013年10月,因其需要用钱,其叫谭玉军先还其20万元本金,谭玉军就分两次共还了20万元给其。2014年2月23日,其叫谭玉军把剩余的10万元还给其时,谭玉军无法偿还,当天谭玉军重新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其。其一直没有得到利息。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