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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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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猛勇、刘某甲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5)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办公室,非法收受受黄某丑委托的黄某申贿送的人民币共计7000元,为黄某申谋取利

(5)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办公室,非法收受受黄某丑委托的黄某申贿送的人民币共计7000元,为黄某申谋取利益;

(6)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办公室,非法收受戴某丁贿送的人民币6000元,为戴某丁谋取利益;

(7)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办公室,非法收受郑某甲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为郑某甲谋取利益。2014年6月12日,南安市纪检委调查被告人苏猛勇,因担心受贿事情暴露,林春晖将人民币10000元退还郑某甲;

(8)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楼下,先后2次非法收受陈某丙贿送的人民币共计8000元,为陈某丙谋取利益;

(9)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办公室,非法收受黄某庚贿送的人民币2000元,为黄某庚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任职情况,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据,南安市监察局出具的《苏猛勇归案情况说明》及谈话笔录、询问笔录和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归案过程》,户籍证明,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刘某乙、黄某甲、刘某丙、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刘某乙、黄某甲、刘某丙、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均具有自首情节,其中,被告人苏猛勇是主犯,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甲、刘某丙、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均是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刘某乙、黄某甲、刘某丙、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猛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猛勇退还给黄某辛人民币19500元,退还给黄某丁人民币27000元,退还给张某人民币19200元,均不应计入受贿犯罪金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猛勇等人收受黄某丑贿赂人民币7000元,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共同受贿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苏猛勇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还向司法机关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苏猛勇大幅度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