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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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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猛勇、刘某甲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将共同收受的贿赂款扣去14000元用于支付其在石井交管站食堂就餐的伙食费,其余分掉,其中被告人苏猛勇分得人民币24500元、被告人黄某甲分得人民币245

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将共同收受的贿赂款扣去14000元用于支付其在石井交管站食堂就餐的伙食费,其余分掉,其中被告人苏猛勇分得人民币24500元、被告人黄某甲分得人民币24500元、被告人刘某丙分得人民币21500元、被告人刘某乙分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分得人民币14500元、郭长兴分得人民币6500元、黄树生分得人民币6500元。具体如下:

(1)2007年至2009年春节期间及2009年年底,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等人,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4次非法收受李某丙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2000元,为李某丙谋取利益;

(2)2009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2次非法收受丁某甲的人民币共计10000元,为丁某甲谋取利益;

(3)2007年上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伙同郭长兴、黄树生,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2次非法收受黄某寅贿送的人民币共计4000元,为黄某寅谋取利益;

(4)2007年上半年、2008年上半年和2009年上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3次非法收受李某戊贿送的人民币共计6000元,为李某戊谋取利益;

(5)2007年上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丁某乙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为丁某乙谋取利益;

(6)2008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余某甲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为余某甲谋取利益;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