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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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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猛勇、刘某甲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九、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4500元(包括被告人苏猛勇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刘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刘某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黄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

九、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4500元(包括被告人苏猛勇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被告人刘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刘某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黄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刘某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李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黄某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被告人黄某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黄某辛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0元,黄某丁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200元,郑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4600元(包括被告人苏猛勇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034元,被告人刘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300元,被告人刘某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0元,被告人黄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33元,被告人刘某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733元,被告人李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黄生全

审 判 员  周远红

人民陪审员  王秋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承海

主要法律条文附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