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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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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猛勇、刘某甲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被告人苏猛勇的供述,证实他在任梅山交通管理站站长期间,分别收受陈某甲、戴某甲、陈某乙、刘某丁贿赂人民币2500元、1000元、2000元、1000元及请托事项;他在任洪濑交通管理站站长期间,分别收受黄某� ⒄拍郴呗

2、被告人苏猛勇的供述,证实他在任梅山交通管理站站长期间,分别收受陈某甲、戴某甲、陈某乙、刘某丁贿赂人民币2500元、1000元、2000元、1000元及请托事项;他在任洪濑交通管理站站长期间,分别收受黄某丁、张某贿赂人民币1500元、3000元及请托事项等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等人在担任南安市石井运输管理站站长及工作人员期间的受贿犯罪事实。

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苏猛勇在担任南安市石井运输管理站站长期间,伙同该站工作人员即被告人黄某甲、刘某丙及郭长兴、黄树生(均另案处理),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丙等人贿赂计人民币4万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间,被告人苏猛勇伙同该站工作人员即被告人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丁等人贿赂计人民币87000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将共同收受的贿赂款扣除用于石井交管站食堂就餐伙食费人民币14000元,余款分掉。其中,被告人苏猛勇分得人民币24500元,被告人黄某甲分得人民币24500元,被告人刘某丙分得人民币21500元,被告人刘某乙分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分得人民币14500元,郭长兴分得人民币6500元,黄树生分得人民币6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至2009年春节期间及2009年年底,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李某丙贿赂计人民币12000元,为李某丙谋取利益。

2、2009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丁某甲贿赂计人民币10000元,为丁某甲谋取利益。

3、2007年上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黄某寅贿赂计人民币4000元,为黄某寅谋取利益。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