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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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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猛勇、刘某甲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2011年、2012年春节期间和2012年下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及汪卫国、戴星旗等人分别在洪濑交管站门口、柳城雕像附近、洪濑交管站门口,先后三次非法收受王某乙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1000元

(2)2011年、2012年春节期间和2012年下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及汪卫国、戴星旗等人分别在洪濑交管站门口、柳城雕像附近、洪濑交管站门口,先后三次非法收受王某乙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1000元;

(3)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泉州-永春”专线线长黄某辛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9500元,为黄某辛谋取利益。2013年7月份,因相关部门在调查诗山站工作人员非法收受永春专线车主贿赂的事情,担心受贿事情暴露,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将人民币195000元退还黄某辛;

(4)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及汪卫国、戴星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泉州-梅山”专线线长黄某丁贿送的人民币共计33000元,为黄某丁谋取利益。2013年7月份,因相关部门在调查诗山站工作人员非法收受永春专线车主贿赂的事情,担心受贿事情暴露,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将人民币27000元退还黄某丁;

(5)2010年10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及汪卫国、戴星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南安市交通服务公司“梅山-厦门”专线线长张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5600元,为张某谋取利益。2013年7月份,因相关部门在调查诗山站工作人员非法收受永春专线车主贿赂的事情,担心受贿事情暴露,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将人民币19200元退还张某;

(6)2010年上半年、2010年下半年、2011年上半年和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及汪卫国、戴星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四次非法收受黄某戊会贿送的人民币共计8000元,为黄某戊谋取利益;

(7)2010年间,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及汪卫国、戴星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林某甲贿送的人民币3000元,为林某甲谋取利益;

(8)2013年4月间,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苏某贿送的人民币6000元,为苏某谋取利益;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