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008年下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林某丙贿送的人民币4000元,为林某丙谋取利益; (18)2008年下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朱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为朱某谋取利益; (19)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八次非法收受郑某丁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3000元,为郑某丁谋取利益。 3、南安市洪濑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苏猛勇在担任南安市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站长期间,伙同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刘某甲、汪卫国(另案处理)、戴星旗(另案处理),共同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戴某乙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56600元,为其谋取利益;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苏猛勇伙同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共同非法收受黄某辛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78500元,为其谋取利益。 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及汪卫国、戴星旗将非法收受的贿赂款共同分掉,其中被告人苏猛勇分得人民币33775元、被告人刘某甲分得人民币33775元、被告人黄某乙分得人民币19625元、被告人黄某丙分得人民币19625元、汪卫国分得人民币14150元、戴星旗分得人民币14150元。具体如下: (1)2011年春节期间、2012年春节期间、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及汪卫国、戴星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3次非法收受戴某乙贿送的人民币共计5000元,为戴某乙谋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