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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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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猛勇、刘某甲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6、同案人汪卫国的供述,供认他于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在洪濑交管站工作,期间,苏猛勇担任站长,梅山到泉州客运专线的线长“来� 泵扛鲈赂钦舅�1000元,梅山到厦门客运专线的线长“三强”每个月给他们站送800元

6、同案人汪卫国的供述,供认他于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在洪濑交管站工作,期间,苏猛勇担任站长,梅山到泉州客运专线的线长“来啊”每个月给他们站送1000元,梅山到厦门客运专线的线长“三强”每个月给他们站送800元,每个月给他们站送800元,还有其他一些运输企业主送钱给他们交管站的,苏猛勇有召集他和刘某甲,说有几条客车运输专线的企业主要每个月给他们交管站送点钱,他们都表示同意;他们是平分,他个人有分到人民币14000多元;他们平时检查时,会对送钱的运输企业主予以照顾等事实。

7、同案人戴星旗的供述,供认他在南安市洪濑交管站工作期间,他有分到运输企业主送给交管站几名工作人员的钱,时任洪濑交管站站长苏猛勇有跟他们五个工作人员碰过头,苏猛勇说有几个客车运输专线的企业主要每个月给他们交管站送点钱,一部分用于补贴食堂费用,余下的钱大家平均分,参会的人员都表示同意;他共分到14000多元等事实。

8、被告人苏猛勇的供述,供认他在担任南安市洪濑运输管理站站长期间,伙同该站其他工作人员收受戴某乙贿赂人民币5000元,收受王某乙贿赂人民币11000元,收受黄某辛贿赂人民币19500元,收受黄某丁贿赂人民币33000元,收受张某贿赂人民币25600元,收受黄某戊贿赂人民币8000元,收受林某甲贿赂人民币3000元,收受苏某贿赂人民币6000元,收受林某乙贿赂人民币8000元,收受黄某己贿赂人民币15000元,收受黄某庚贿赂人民币1000元;戴某乙等人送钱是因为他当时是洪濑交管站站长,洪濑交管站负责洪濑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及监护,具体包括查处无证经营、客车违规上下客人、违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等,他们站工作人员均有上道检查、查处违章车辆的职权,戴某乙、王某乙、黄某辛等11人或其朋友、亲戚的车辆有被他们站处理过,戴某乙、王某乙、黄某辛等11人送钱给他们站全站工作人员,一是为了取得他们洪濑交管站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关照,二也是为了和他们站工作人员搞好关系,以便他们尽量不要查处他们的车辆,以免影响其经营;收到戴某乙等11人送的钱之后,他们在路面执法检查时,就对戴某乙等11人的客车或运输车辆没有严格检查,没有对他们是否非法超载、越线经营、违规上下车、超限载物等违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行为进行监管,有让他们的客车或运输车辆顺利行驶;2013年6、7月间,他听说诗山站站长非法收受永春专线车主的钱被纪检或检察部门带走审查后,他怕他们洪濑站工作人员收受“泉州-梅山”线、“泉州-永春”线、“厦门-梅山”客运线线长送钱的事情暴露,他在洪濑交管站办公室对黄某乙、黄某丙、刘某甲说,诗山站站长非法收受永春专线车主的钱被纪检、检察部门带走审查的事情,叫其赶紧将之前每人分到的钱退还给“泉州-梅山”线、“泉州-永春”线、“厦门-梅山”线线长,避免受贿事情败露;2013年7月份,黄某丙、黄某乙、刘某甲相约要将每人分到的钱退还给该三条客运专线的车主,他有交代刘某甲帮他垫付一下,他不清楚黄某丙、黄某乙、刘某甲具体退还多少钱,但是事后刘某甲和黄某乙说有帮他垫付19600元左右,他有拿人民币19600元左右还给刘某甲和黄某乙;他不清楚汪卫国、戴星旗有没有去退还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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