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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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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猛勇、刘某甲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5、2007年上半年、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下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伍某贿赂计人民币5000元,为伍某谋取

15、2007年上半年、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下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在石井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伍某贿赂计人民币5000元,为伍某谋取利益。

16、2007年8、9月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许某贿赂计人民币3000元,为许某谋取利益。

17、2008年下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林某丙贿赂人民币4000元,为林某丙谋取利益。

18、2008年下半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朱某贿赂人民币5000元,为朱某谋取利益。

19、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及郭长兴、黄树生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八次在石井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郑某丁贿赂计人民币13000元,为郑某丁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吴某甲的证言,分别证实李某丙、丁某甲、黄某寅、李某戊、丁某乙、余某甲、郑某乙、李某己、李某庚、李某丁、李某申、霍某甲、吴某乙、郑某丙、伍某、许某、林某丙、郑某丁的证言,分别证实他们行贿被告人苏猛勇、黄某甲、刘某丙、刘某乙、李某甲等人的金额及请托事项等事实。

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朱某因为要从水头载红土到石井机砖厂,其土方车需要经过石井路段,为了与苏猛勇及石井交管站工作人员搞好关系,贿送苏猛勇等人人民币5000元等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