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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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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猛勇、刘某甲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9)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及汪卫国、戴星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门口,先后四次

(9)2010年春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及汪卫国、戴星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门口,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南安市中旅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林某乙贿送的人民币共计8000元;

(10)2010年5月间、2010年8月间、2010年10月间及2010年11月间,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及汪卫国、戴星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先后四次非法收受黄某己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5000元,为黄某己谋取利益;

(11)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洪濑交通运输管理站办公室,非法收受黄某庚贿送的人民币1000元,为黄某庚谋取利益。

4、南安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关中队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在担任南安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关中队队长期间,伙同城关中队工作人员刘某乙、林春晖(另案处理)、黄世聪(另案处理)、陈华林(另案处理),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乙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6000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将共同收受的贿赂款扣去1000元用于支付聚餐的费用,其余45000元分掉,其中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每人各分得人民币9000元。具体如下:

(1)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办公室,非法收受南安市梅山宝运发快运李某乙贿送的人民币2000元,为李某乙谋取利益;

(2)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办公室,非法收受南安市芙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黄某壬贿送的人民币3000元,为黄某壬谋取利益;

(3)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办公室,非法收受南安市宏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某癸贿送的人民币3000元,为黄某癸谋取利益;

(4)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苏猛勇、刘某乙及林春晖、黄世聪、陈华林利用监管道路运输、查处违法经营道路运输等的职务便利,在城关中队办公室,非法收受黄某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为黄某子谋取利益;

责任编辑:采集侠